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积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持续拓展市场渠道,增强企业发展韧性与核心竞争力,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举办市场拓展类重要活动
(一)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产品推介会、新品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等市场拓展活动。对参会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的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场租费、搭建费、物料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积极引进由国家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国家级行业协会在厦主办工信领域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产业展会活动。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内容对主办单位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
(三)鼓励企业组团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对国家部委、省、市政府要求及工信、商务部门组织本市特色优势行业、企业参加的重要展会,经列入部门年度计划项目的,对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单一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设立“厦门展区”,为企业组团提供统一形象宣传和集中布展。对展区集中且展位数量在12个以上的展会,可由相关行业协会统一申请展位并进行公共布展,30个展位(含)以下的公共布展费不超过16万元,超过30个展位的公共布展费不超过20万元;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政府有特装要求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将根据当年度本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展会申请情况确定年度扶持展会数量和资金补助比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鼓励工业企业组团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对列入支持目录的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单个标准展位(9㎡/个)最高50%且不超过1.5万元的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会最多补助2个标准展位,年度累计最多支持3个展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供需对接
(五)围绕大企业产品采购需求,建立“揭榜挂帅”项目清单,推动中小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体系。对成功揭榜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按项目合同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精准服务与宣传
(六)鼓励企业基于出海发展需求,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法律、财税、知识产权及市场调研等服务,对相关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通过机场、高铁、地铁、公交等重点场所开展产品应用、体验、展示,在权威媒体宣传先进企业、典型经验和行业发展成效,营造我市工业企业拓市场、稳生产的良好氛围,并予以安排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市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市工信、商务部门按职责结合促进本行业产业领域发展实际发布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同时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资金兑现。
本措施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X月X日期间的相关项目扶持参照本措施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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