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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财〔2025〕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创新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包括上级部门要求的专项政策配套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核方式包括评审制和核准制,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政策实施及当年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科技创新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区科技创新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三)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助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坪山公安分局、坪山消防救援大队、坪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等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1.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其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5.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区内同类政策支持,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的,或其工作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拘留的不予资助。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不予资助。
(三)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本区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资助。
(四)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局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行贿(送礼)经营主体黑名单且在影响期内的不予资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探索“免申即享”项目受理方式,对属于“免申即享”的政策项目,企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只需按流程确认资金申领信息及意愿即可。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材料,依照下述步骤进行审批: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不予资助的情形,并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须进行现场核查的,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四)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五)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六)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七)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职责
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类项目实际情况对其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专家邀请。区科技主管部门邀请科技专家、财务专家组成5名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二)说明评审要求。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三)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各专家签字同意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必须至少经2/3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六章  事前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事前资助预算
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事前资助审核及监管
事前资助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其项目考评、资金监管及资金拨付事宜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发放的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予以追回:
(一)经发放后核实,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的同时,情节严重者,对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并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企业失信名录,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3.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二)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不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获得资助的,或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追回资金的。
第十九条 获资助单位义务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发展相关数据,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一)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科技创新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并作为未来预算安排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经费
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总量控制
(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实施。
(二)对产业政策类项目的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年度预算金额,则按照政策类别及预算金额确定缩减比例,核减资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8号)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8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