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大鹏新区商贸服务业规模化、精品化、高端化发展,进一步提振消费,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支持企业稳增长
 
第二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提质增量。
(一)首次达标奖励。对零售、餐饮、批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对应阶梯式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稳增长奖励。对上一年度已获本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年度销售(营业)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增长额给予阶梯式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鼓励消费创新
 
第三条  支持“首店经济”。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大鹏新区设立首店。对知名品牌在新区设立的区级首店,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店奖励可与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奖励叠加享受。
第四条 推动即时零售发展。对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单个前置仓建设成本低于100万元的,按建设成本的20%给予补贴;建设成本100万元以上的,按建设成本的2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坝光等区域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按其建设成本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老字号”品牌建设。对批发、零售、餐饮行业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深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已获本条奖励的企业,再次达到本条规定更高奖励标准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六条  支持IP跨界联名品牌培育。对联名产品合作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20%予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发联名IP产品的,按IP使用费的50%予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打造多元消费新场景。鼓励企业利用公园、绿地、沙滩、徒步径、滨海栈道、展馆等公共空间,合规开展轻量化、多元融合商业业态。对引入品牌咖啡茶饮、创意市集、户外运动装备体验、房车营地等项目的企业,按场景建设实际投入(不包含土地买卖和租赁、基础建设和装修等前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企业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对投资额超5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推动电商平台发展壮大。对年营业收入和同比增速达到规定标准的商贸类平台企业,按其年营业收入增长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促进网络零售提质升级。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大宗商品消费升级。鼓励汽车、家电等销售企业、行业协会在新区举办大型展销、产品体验、产品文化节等促消费活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个人消费者在新区内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消费的,可享受新区专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由新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章升级商业载体
 
第十二条支持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升级改造。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等商业载体,按其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装修及设备改造升级投资总额的10%、数字化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新区发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对在新区内开设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正式开业后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五章推动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对大鹏新区内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外贸企业认证升级提质。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条 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引导开展技术出口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对应的管理系统进行业务申报,并开展相应奖励申报。
 
第六章支持商贸活动与市场开拓
 
第十八条 支持促消费及产业推介活动。鼓励社会组织或企业承办购物节、消费促进、产业推介等活动,在活动完成后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次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个申报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大鹏新区重点展会支持目录》内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举办大型综合性展会或论坛。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新区举办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论坛),事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资金支持,每个展会(论坛)每届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产业空间盘活利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盘活新区存量产业空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说明】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措施资金扶持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原则上同一主体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重大产业项目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实行更高标准的,资金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资助原则】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若适用本措施多项条款,或在适用本措施的同时又适用于国家或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大鹏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不重复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前置条件】本措施中规定的奖励、支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认定审核程序等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所涉奖励,须在项目开展前书面报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向新区商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一)本措施申请奖励、支持的单位应在大鹏新区实际经营。获得奖励、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与大鹏新区资金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前两年内因单项行政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被处罚的;2.申报单位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或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前两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术语界定】本措施所指“以上”“最高不超过”“达到”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解释部门与实施调整】本措施由大鹏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执行期间,相关内容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且不影响其余条款的继续有效和执行。本措施生效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鹏办规〔2023〕14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