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促进中印尼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跨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批) 融政办发[2026]1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福清市促进中印尼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跨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批) 融政办发[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一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国函[20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一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省级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3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印尼两国经贸合作,不断拓展两国间特定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合作,有效推进示范园区跨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支持落地在示范园区内、实质性经由我市港口运输、从事元洪至印尼出口业务或印尼至元洪进口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航运、港口奖励。给予从印尼进口到元洪的,或从元洪出口到印尼的集装箱货主企业,每重箱奖励300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陆运奖励。对从元洪作业区码头陆路运输至元洪区仓库或工厂的集装箱重箱,给予货主企业每重箱奖励100元;对从其他港区码头陆路运输到元洪区仓库或者工厂的集装箱重箱,给予货主企业每重箱奖励200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冷链)仓储奖励。给予将印尼进口货物存储在元洪区内公共冷链仓储设施的货主企业,按0.6元/天/吨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印尼市场认证奖励。支持园区产品申请进入印尼市场的清真认证(HALA)、流通许可认证(BPOM)等,给予顺利进入印尼市场每种产品的申报企业奖励2万元。
(五)展位费追加补助。对入驻示范园区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参加境外线下展,展位费在福州市级(最高50%)基础上给予追加补助至100%,单家企业单场展会追加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追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保费追加补助。对入驻示范园区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实际缴交保费的30%给予补助,可与省级、福州市级信保保费补助政策同时享受(省、市、县三级保费扶持比例不超75%),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资金来源

本措施奖补资金来源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印尼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首批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9号)有关文件执行,用于加快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四、相关事项
(一)对申报奖励不实的单位,将相应扣减或收回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三)本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由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说明解释,配套的实施细则由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