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展2026年第一批“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福建省开展2026年第一批“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6-02-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一2025年)》(闽工信规[2023]4号)和《福建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4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第一批“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一2025年)》中支持的项目,具体条件及要求详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二、企业申报
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对照《“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已申报且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违规申报经查出,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申报企业与终端用户关联交易行为
三、工信部门审核
各地工信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2026年3月2日前将初审意见、项目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扫描电子版发至fjjxzbc@gxt.fujlan.gov.cn)报送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省工信厅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公示后确定支持项目。

附件:

1.“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2日


“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引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推广应用示范、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开发、新能源装备生产、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动力电池租赁、智能网联汽车示范项目贴息、“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建设、“电动福建”平台运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省电动船舶示范、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引进、电动船舶融资(租赁)、电动船舶项目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等项目。2025年“电动福建”平台运营、2025年下半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获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
2.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为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新车,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
3.申报车辆须接入“电动福建”平台,且截至项目现场核查时行驶里程数不为0。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
4.申报车型获批《公告》及补贴标准的计算说明等佐证材料;
5.新能源汽车销售发票、车辆行驶证等佐证材料。
(三)奖励方式
对申报主体在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参照《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和2022年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的35%给予奖励。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引进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获批《公告》的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或工商注册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2.产业链配套企业须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工商注册成立;
3.申报企业须与产业链配套企业2025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引进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2);
4.产业链配套企业项目备案表;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获批国家《公告》的佐证材料,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品应用于汽车、船舶、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领域的佐证材料;
6.申报主体与配套企业之间的销售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等配套规模证明材料。
(三)奖励方式
申报主体与单家新引进的(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工商注册成立)产业链配套企业在2025年全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申报主体奖励。
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工商注册成立),包括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L2级及以上车载智能终端、线控执行系统、智能座舱、高精度地图与定位、机器视觉、智能驾驶算法、智能驾驶计算平台、智能操作系统、云控平台等智能汽车领域,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V2X)、量子通信、云计算等网联汽车领域,车规级汽车芯片领域相关企业;
2.申报企业须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工商注册成立;
3.申报企业2025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及以上,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3);
4.企业项目备案表;
5.销售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等配套规模证明材料。
(三)奖励方式
申报主体2025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四、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
2.推广应用场景须为省内景区、厂区、港区、矿区、物流园区、设区市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
3.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且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部产品交付使用。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4);
4.销售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等证明材料;
5.车辆行驶证或产品收货单、汽车行驶里程或产品行驶里程(工作时长)、推广应用产品实样图等产品已交付使用证明材料;
6.用户关于应用场景使用情况的说明。
(三)奖励方式
对示范项目中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
五、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开发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获批《公告》的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
2.申报产品须为2025年1月1日起获得国家《公告》,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9座以上载客车、3.5吨以上货车及其他专用车,2000辆及以上的9座及以下载客车、3.5吨及以下货车及其他专用车,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申报数量按照获《公告》一年内销售数量计算,销售时间以开票时间为准。销售车辆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牌。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开发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5);
4.销售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车辆行驶证等佐证材料;
5.申报主体获批国家《公告》等佐证材料。
(三)奖励方式
对申报主体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起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9座以上载客车、3.5吨以上货车及其他专用车,2000辆及以上的9座及以下载客车、3.5吨及以下货车及其他专用车,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六、新能源装备生产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的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生产企业;
2.申报产品搭载的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应不低于140瓦时/千克;
3.产品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销售,以销售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能源装备生产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6);
4.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涉及经销商的,须提供到终端用户的完整佐证材料);
5.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参数证明材料;
6.申报主体具备新能源装备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生产车间图片等。
(三)奖励方式
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以动力电池为驱动的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产品,按10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七、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的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
2.氢燃料电池系统单台(套)功率须达到50千瓦以上;
3.申报的氢燃料电池系统台(套)数量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销售,以销售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7);
4.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5.包含功率参数在内的氢燃料电池系统产品检测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主体具备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生产车间图片等。
(三)奖励方式
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氢燃料电池系统〔单台(套)功率达到50千瓦以上〕,按照2万元/台(套)给予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奖励。
八、动力电池租赁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的动力电池租赁企业;
2.申报主体须开展电池租赁业务,按照当年度实际完成租赁行为的时间比例计算补助金额,以开票时间为准(并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实际租赁佐证)。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动力电池租赁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8);
4.动力电池租赁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
5.动力电池电量参数证明材料;
6.动力电池购置合同及发票。
(三)补助方式
对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动力电池租赁等业务的申报主体,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按30元/千瓦时进行补助。
九、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贴息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的2025年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单位。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贴息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9);
4.参与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证明材料;
5.融资购车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6.产品交付使用证明材料。
(三)补助方式
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的示范应用单位,在融资租赁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给予牵头申报贴息项目的应用单位贴息补助(3年期以内的融资按实际期限贴息,发放期超过3年的中长期融资按3年贴息)。贴息补助采用财政资金直接补助方式。
十、“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的“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业主单位;
2.“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应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及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及以上,单枪最大输出180千瓦及以上;
3.“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内至少16根充电桩具备《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中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检测功能;
4.“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须为2025年12月31前竣工并通电运营,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0);
4.项目建设备案表;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现场任意车辆电池检测报告;
7.设备采购合同;
8.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单枪最大输出功率等指标检测报告。
(三)补助方式
对“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
十一、“电动福建”平台运营项目
(一)申报条件
平台建设运营企业能够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完善“电动福建”平台;落实数据和网络安全中数据处理活动的主体责任,2025年“电动福建”平台未发生数据和网络安全事故。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版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电动福建”平台运营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1);
4.“电动福建”平台数据与网络安全开展情况报告;
5.“电动福建”平台建设运营情况。
(三)补助方式
对“电动福建”平台运营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资金补助。
十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项目
(一)申报条件:列入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2024年、2025年产能调查,且在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二)补助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反馈的汽车产能调查情况,满足要求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免申即享,补助2025年度项目。
十三、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
2.申报范围为生产并销售至省外船舶运营项目的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产品,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销售,以销售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3.电池动力推进系统认定范围(以下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涉及相关范围均以此为准)包括动力锂电池系统(包含锂电池模组)、混合动力燃油发电机组(仅适用混合动力推进船舶)、直流组网配电板(包括未使用直流组网配电板,仅使用锂电池DC/DC模块及推进电机变频模块的电控系统设备)、低压交流配电包(含交流配电板,分电箱,起动器,推进操纵控制台等)、直流组网系统变压器、推进电机、推进轴系及齿轮箱(如适用)、推进器、推进遥控系统(含推进监测系统)、船端锂电池组充电插座、接口箱(如适用,岸端侧不包含)。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2);
4.申报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的电池系统、配电系统、推进电机的采购合同及发票;
5.申报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的电池系统、配电系统、推进电机的船检证书;
6.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的销售合同、发票;对应技术规格书的价格分项和各分项的采购合同、发票。
(三)补助方式
对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不含省示范项目),单套系统补助最高200万元。
十四、省电动船舶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船舶建造企业、电池动力总成生产企业或项目总包方;
2.申报范围为2025年12月31日前交付运营的电动船舶示范项目;
3.申报电动船舶示范项目需接入“电动福建”平台;
4.电池动力总成认定范围参照第十三项(电池动力推进系统认定范围)。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省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3);
4.申报的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造合同;
5.申报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电池动力总成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船舶建造企业、项目总包方),或电池动力总成销售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动力生产总成企业);
6.申报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电池系统、配电系统、推进电机以及交付船舶的船检证书;
7.申报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交付证明;
8.申报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货船满足2000公里、客船满足500公里、工程船满足200公里、其他小型船舶满足100公里及以上运行里程的实样图或报告证明材料;
9.申报电动船舶示范项目接入“电动福建”平台证明材料。
(三)补助方式
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含氢燃料电池)总成价格的40%给予补
助,单船补助最高1000万元(其中省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1500万元)。
十五、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引进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的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2.申报企业2025年度承接研发设计省内电动船舶示范项目不少于2项。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引进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4);
4.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的下属企业证明材料;
5.承接省内电动船舶示范项目证明材料。
(三)奖励方式
对引进的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设立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六、电动船舶融资(租赁)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的船东企业;
2.申报主体2025年度开始在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使用环节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电动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5);
4.电动船舶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三)补助方式
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的船东企业,在融资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补助(3年期以内的融资按实际期限贴息,发放期限超过3年的中长期融资按3年贴息)。
十七、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充电设施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配套服务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电池充电设施购置企业;
2.充电设施单台(套)充电功率不小于250千瓦;
3.充电设施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竣工并投运,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充电设施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6);
4.电动船舶充电设施购买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配套服务的电动船舶项目证明材料。
(三)补助方式
对配套服务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助,其中单台(套)充电功率大于等于250千瓦小于等于500千瓦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500千瓦的给予50万元补助。
十八、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应用场景投资建设方,可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
2.2025年12月31日前营运电动船舶数量不少于2艘,且电池电量总和不小于500kWh(氢燃料电池船按照发电机额定功率乘以8小时计算电量),以电动船舶交付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参考申报书模板填写);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示范应用场景项目申报汇总表(见表17);
4.电动船舶建造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5.电池动力总成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6.电动船舶及电池动力总成设备的船检证书;
7.电动船舶交付证明;
8.电动船舶充电设施购买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9.船安全舶运营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10.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平台硬件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对应金额发票。
(三)补助方式
按照申报主体建设应用场景投资金额的2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金额包括应用场景内营运电动船舶建造合同金额(不含电池动力总成)、电动船舶充电设备金额(不包含箱式变压器)、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平台建设金额(软件开发、硬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