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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6-02-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核准方式
第四条 人工智能算力扶持
(一)扶持范围:购买非关联方的算力进行大模型训练推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向算力供给方购买算力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算力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其中,算力供给方须具备在龙岗区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基础,并且须为政府部门认可的智能算力训力服务机构。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凭证、发票、算力交付凭证等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五条 企业用数成本扶持
(一)扶持范围: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购买非关联方的语料数据进行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购买语料数据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语料数据合同额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凭证、发票、语料数据交付凭证等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条 数据开放共享扶持
(一)扶持范围: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大模型训练语料(含行业数据集)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企业开放大模型训练语料(含行业数据集)的时间应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根据规模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成效等维度,最高按语料生产费用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支持。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大模型自主开发扶持
(一)扶持范围:研发通用及专用大模型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模型,按每个模型50万元给予企业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准。
第八条 调用模型开发应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调用非关联方的模型进行应用场景开发,且模型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模型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2.模型通过第三方机构测评(由具有网络安全服务认证证书等级保护测评服务认证的机构,对模型进行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采购模型服务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完成合同金额(含订阅、部署、开发、调优等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签订合同、支付凭证、备案登记证明或测评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准。
第九条 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处于工程化样机阶段、并且在国内首次实现试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按该次试用产品的研发投入的20%给予企业支持。
2.对在国内首次实现销售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按该次销售产品的制备成本(包括原材料、加工制造等直接成本,不包括研发成本)总额的20%给予企业支持。产品通过具身智能机器人安全检测的,额外增加10%的支持。
3.对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一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4.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龙岗区内完成设计或生产,并且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首次实现试用或首次实现销售。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制备成本专项审计报告、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注:同一事项,适用于第九条,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智能硬件创新发展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研发生产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产品、智能家具、智能玩具或3D产品等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硬件产品,或应用于与算力芯片、大模型芯片相关的智能设备(不包括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相关智能硬件产品中涉及的人工智能产品部分,按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产品通过相关安全检测的,额外增加10%的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注:同一事项,适用于第十条,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具有行业引领意义的人工智能示范场景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市场推广、应用成效、示范效应、发展潜力等维度,每年评审认定具有行业引领意义的示范场景项目,最高按照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
其中,项目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周期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基地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大模型测评、测试验证、数据支撑、人才培训等服务。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评审认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按其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2.对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评审认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质量、服务活动次数等维度对平台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平台,最高按其上一年度核定运营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对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一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合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另外,平台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周期年度内开始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平台已建设完成。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展销平台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关的展销平台,提供集技术展示、商业对接、行业交流、科普教育等服务。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展销平台,按其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1.展销平台与不少于20家企业进行合作;
2.平台展示不少于20家深圳企业的产品(须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相关的产品),其中不少于10个品牌;
3.展销平台获得央视、新华网等不少于30个主流媒体报道;
4.展销平台的建设成本不低于200万元,工作人员不少于15名,展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四条 园区建设运营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园区运营机构、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在龙岗区内运营与人工智能产业相关的园区以及产业空间。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于获评深圳市人工智能方向的特色软件名园,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人工智能方向的中国软件名园,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2.支持打造满足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发展的产业空间,对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认定的区级人工智能产业空间,截至申报指南发布通知日,每个产业空间内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达到10家,并且其实际入驻面积合计达到1000平方米,给予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在此基础上,每个产业空间内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数量每增加1家,并且其实际入驻面积合计每增加100平方米,最高支持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每家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最高支持400万元。
(三)审核方式:
1.对以上扶持方式1,采用核准制。以上级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2.对以上扶持方式2,采用评审制。以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同一运营机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扶持方式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内主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等相关展会或大赛的企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备案的相关展会或大赛,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大赛需符合以下条件:大赛组别不低于3个;参赛队伍不低于100家,参赛作品不少于500件;参赛队伍来源国家和地区不低于10个;赛事评委不低于10名;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2.展会需符合以下条件:活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参展单位不低于200家,其中在龙岗区注册的不低于总数量的10%;参展产品不低于1000件;活动持续时间不低于3天;获得至少10家市内外主流媒体或专业媒体的宣传报道,其中获得至少1家全国性主流媒体或国际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三)审核方式:事前备案,事后核准。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机器人券补贴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购买、使用符合条件的机器人产品。该产品须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并符合以下任一来源要求:
1.由在龙岗区注册并经营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生产企业直接提供;
2.由在龙岗区注册并经营的机器人生态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集成商、解决方案提供商、代理商等)提供,且该产品已与该伙伴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设立机器人券,以“抢券”形式向企业(使用单位)发放。
2.消费券用于直接抵扣其购买机器人产品的应付费用,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应付金额的50%。
3.单张消费券面值为10万元。每家企业(使用单位)每年可获得消费券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企业(使用单位)在核销消费券时,需提供机器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机器人交付及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若所购产品属上述第(一)款第2项情形,还需提供该产品与龙岗区集成商有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消费券的具体发放规则、核销流程及管理要求,由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应用场景揭榜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机器人场景应用“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或揭榜方,并与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签订三方协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扶持计划采取核准制与评审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结合事前引导与事后奖补。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采用“事前引导+事后奖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1.对发榜方(场景需求方)的扶持
项目验收通过后,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场景建设投入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项最高200万元。
2.对揭榜方(技术供给方)的扶持
采取事前和事后结合扶持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的2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入,按不超过30%的比例补齐差额。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与评审制相结合的方式。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龙岗区实际经营,并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文件;
(二)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获取专项资金的企业,龙岗区有权追回相关款项;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人工智能企业适用于在龙岗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在下列或相关范围内:
1.人工智能软件。包括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软件等。
2.人工智能服务。包括机器学习服务、计算机视觉服务、智能语音处理服务、自然语言理解服务、生物特征识别服务、人工智能集成解决方案等。
3.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行业协会是指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中,非关联方是指与申报单位不存在下列任何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数据交易平台是指2024年5月,由国家数据局推动并联合发布《数据交易机构互认互通倡议》的24家数据交易机构,包括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所、苏州大数据交易所、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江苏无锡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宿迁市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杭州数据交易所、温州数据交易中心、福建大数据交易所、江西省数据交易平台、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湖南大数据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广西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海南数据产品超市、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德阳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主要包含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多模态感知、模拟仿真训练等技术,具备环境感知、行为控制、人机交互等能力的全尺寸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狗以及其他形态的类人形或仿生机器人等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产业空间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是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业。
(二)有良好的运营水平、科学的运营机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满足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三)有固定的独立经营场地,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必须清晰;属于租用物业或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申请时租赁(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含)。
(四)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最终审核意见以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的意见为准。
第三十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每年、年度(除周期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四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