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副总”遴选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6〕1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政府组织引导、精准自愿匹配原则,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到厦门市企业挂职,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智力支撑。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三条 选聘“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厦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企业,有持续研发投入。
(二)应管理规范且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不应为拟选聘“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或入股企业。
(四)应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等方面科技人才需要,提出明确的“科技副总”岗位需求。
第四条 担任“科技副总”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或签订2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位,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或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科技副总”服务企业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研发新产品等,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二)帮助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导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技术培训,推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三)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企业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等提供咨询建议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
(四)聘任期限最长3年,一年一聘。“科技副总”原则上每月在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条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科技副总”,保证其有时间、有能力帮助、指导和协同企业做好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技成果在接收企业落地转化。
(二)配合做好“科技副总”支持政策兑现落实,做好“科技副总”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科技副总”接收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二)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聘任期限、权利与职责任务、管理评价、薪酬待遇、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以及履职期满竞业限制等事项。
(三)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评价工作,作为后续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鼓励与“科技副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按照业绩实效给付劳务报酬和绩效奖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副总”工作程序: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出开展“科技副总”遴选工作的通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动员辖区企业,市国资委动员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报送“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市科技局对企业岗位需求进行审核,发布“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
(二)岗位申报:推动各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申报意向岗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等协助推动市外高校院所参与申报。企业根据岗位申报情况确认意向人选,每个岗位对应一名意向人选。
(三)评审确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匹配好岗位的意向人选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确定“科技副总”名单。每年选聘的45岁以下青年“科技副总”数占当年选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接收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四)期满考核:1年聘任期满后的1个月内,“科技副总”须按照相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聘任期间工作业绩材料。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科技副总”聘任期满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同步报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针对入选的“科技副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个人年度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并可认定为厦门市高层次人才(C类);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给予4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3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区设立“科技副总”公寓,为外地“科技副总”提供最长不超过挂职期限的免费住宿。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副总”带博士后参与研发合作,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给予最长2年、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生活补助,相关补助实行单列管理,不占所在工作站的补助名额;给予出站留厦博士后每人最高3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二条 “科技副总”聘任期间,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待遇。聘任“科技副总”所任职务不占企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接收企业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以接收企业为主做好“科技副总”履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科技副总”聘任期满绩效考核工作,重点考核“科技副总”在服务企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实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每个聘任期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科技副总”,且接收企业、派出单位及“科技副总”三方协商一致的,可继续支持下一个聘期。聘任期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支持担任“科技副总”。
第十六条 “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接收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恪守承诺,积极促成协议履行。导致合作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方,不再支持参与本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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