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打通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堵点,聚焦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的任务,推动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以及《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闽工信规〔20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聚焦厦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为处于试制阶段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供从实验室成果到规模化生产所需的中试项目遴选、工艺放大熟化、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应用场景验证等全链条、专业化公共服务和系统性解决方案的载体。
第三条 中试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市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多元主体以市场机制为牵引,自愿组建、灵活运营,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模式。
第四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全市中试平台的统筹规划、认定管理、监督考评和贯彻落实市级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有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 体系建设与发展重点
第五条 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办法,组织开展“厦门市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培育、认定、管理工作,构建分级梯度培育体系,形成多层次、网络化的中试服务能力。
第六条 市中试平台的建设与认定,重点围绕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别是新一代电子信息、机械装备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与新能源、未来产业与共性技术等具有优势基础和战略需求的产业领域展开。
第三章 培育与认定
第八条 市工信局建立市中试平台培育库,对入库平台重点指导服务。建立中试平台但尚未获得各级认定的创新主体,可自愿向市工信局申请入库。市级培育库入库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若为多主体联合共建的中试平台,以牵头单位为主申报,牵头单位应承担建设及运营的主要任务,联合单位承担平台建设重要工作,牵头单位不得再以联合单位身份,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同领域中试平台。
(二)平台具备一定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明确的专业化中试服务方向,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拟建设的中试平台位于厦门区域内,具备固定的中试场地、专用设备或中试线。现有用于中试服务的设备、仪器、软件等。
(三)拥有本领域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和运营服务团队。
(四)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有明确的中试服务清单。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中试平台入库申报。由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信局审核后,研究确定培育名单,并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中试平台培育库。
第十条 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入库平台,可申报市级中试平台认定:
(一)按照入库培育提交的建设与运营方案,完成平台建设并正常运营。
(二)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化中试服务方向,具备固定的中试场地、专用设备或中试线。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现有用于中试服务的设备、仪器、软件等原值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
(三)拥有本领域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研发、试验、质量、安全等专业人才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平台负责人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四)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有明确的中试服务清单,已产生的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或至少拥有1项通过中试服务促成项目产业化的成果,或已在厦孵化至少1家实际运营的企业。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及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市级中试平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推荐: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符合性进行初审。
(三)评审论证: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视情开展现场核查。
(四)公示认定:根据评审结果,市工信局研究提出拟认定平台名单,并在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为“厦门市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二条 入库培育的中试平台及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工信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成效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实行中试平台动态管理和周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市级中试平台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中试平台在运营期间发生更名、重组、更换地址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工信局报备,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市级中试平台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四)连续两年未对外提供中试公共服务,或已丧失基本服务能力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强化梯度培育与项目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中试平台参评省级、国家级中试平台认定,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中试平台,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中试平台牵头或参与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工信部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等项目。
第十六条 加快产品市场应用。依法依规推动中试平台研发的新材料、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纳入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应用指导目录,促进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等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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