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办法(2026-2028年度)
发布时间:2026-0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政策,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力推进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开展新一轮“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2026-2028年度)培育评选工作,支持我省外贸企业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外贸量稳质升,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培育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分类申报、分类管理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在福建省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2025年度国际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份额。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四)申报类别商品在境外(含港、澳、台)已注册商标,且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申请企业拥有该商标所有权,申报商标无争议。
(五)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企业应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调研等相关工作。
(七)可使用母(子)企业资质进行参评。允许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允许子公司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1。
三、评选指标和评分标准
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评选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国际通行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等须与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请企业(含本办法认定的母子关系企业)一致。评选指标中所涉及的出口额、增速等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
(一)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30分)
1.专利与版权。专利包括在境内外申请的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发明专利每拥有并转化运用一项得3分;实用新型专利每拥有并转化运用一项得1分;已转化运用的外观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国家认定研发创新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得5分;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包括2008年以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得1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项不重复计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得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二)国际通行认证(15分)
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
2.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
3.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国际通行认证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品牌建设(5分)
1.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国家级得2分、省级得1分,同时获得的选取其中一项加分。
2.已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批发展示中心、售后维修网点、海外仓等)且海外设立的机构须经官方备案。设立5家(含)以内的得1分,5家以上的得2分。
3.2023-2025年,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重要境外经贸活动每场得1分;参加商务部、中国六大行业商协会主办或支持的境外展会每场得0.5分;参加“福品销全球”项目清单内的境外展会每场得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品牌建设累计不超过5分。
(四)市场销售(30分)
1.企业国际市场销售总额及增长情况。2023-2025年度,食品土畜类、轻工工艺类、医药保健类、纺织服装类企业年均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得2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机电类、五矿化工类年均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得2分,每超过1500万元加1分。2023-2025年,年均出口额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即2023年出口额占比20%、2024年出口额占比30%、2025年出口额占比50%,此项累计不超过20分。
2023-2025年度,年均出口实现正增长的得1分,年均出口增速高于全省的得2分。2022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2023-2025年度年均增速视为100%,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2.内外贸一体化能力。上年度内销占企业销售总额(内销金额+出口额)比例超过10%的得1分,占比较再上一年度正增长的得0.5分,占比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0.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分。内销金额以增值税申报表中企业计算税收的销售总额为准。
3.申报商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申报商品国际市场销售额在行业内排名情况。提供省级(含)以上行业商协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国际市场占有率或行业排名前10名,得5分;在国内同行业出口排名前3名,得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五)商标注册及保护(10分)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注册的有效商标,按1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得3分。商标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的,得1分。
以上商标注册及保护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1.社会信誉表现。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均包括提名)得5分;获得上一届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得3分;获得进出口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A级的企业得3分,AA级企业得2分,A级企业得1分;获得海关AEO认证企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评定)得1分;获得工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评定的省级及以上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得2分,省级得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8分。
2.数据申报表现。企业在福建省外贸运行监测分析系统上的年度填报情况。申报日期前的12个月内,每填报1次定期问卷得0.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社会评价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商品类别
申报商品类别分为六大类,具体如下:
(一)机电类,包括电子信息、节能灯具、装备制造、电机、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产业。
(二)纺织服装类,包括纺织、服装等产业。
(三)轻工工艺类,包括文具、家具、装饰品、陶瓷树脂、箱包、伞、鞋、钟表、日用杂项等产业。
(四)五矿化工类,包括五矿、建材冶金、化工等产业。
(五)医药保健类。
(六)食品土畜类,包括水产品、其它食品等产业。
五、申报材料
(一)总体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上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或所涉母子关系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各项证书的所有人应为该申请企业或所涉母子关系企业(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否则将被视为无关材料。
2.各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仍在注册或申报相关资质、商标、认证等过程中的或已过期的申请材料均被视为无效材料。
3.提供非英语的外文材料的,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4.企业在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时应提供书面材料(须盖公章、骑缝章)和电子文件(刻光盘),并按照顺序制作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
(二)企业申请材料
1.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2023-2025年出口额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含增值税申报表)。出口额以申请企业提交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进行统计。申请企业,包括本办法认定的母(子)关系企业,存在多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请在申请时一并提交,未提交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项下出口数据不予认定。
4.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包括转化运用证明材料)和版权证明材料,须提供查询网址及有效页面截图,或当年交年费发票等。如专利权人、版权人为自然人,且该名自然人为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绝对、相对控股股东,视同有效。
5.国家认定的研发创新类企业证明材料。
6.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如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者为自然人,且该名自然人为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绝对、相对控股股东,视同有效。
7.申请企业获得的本办法清单内的有效国际通行认证证书,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等。须提供认证查询路径,非英语的外文认证证书须提供中文译本。
8.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须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中的公司名称须与品牌申请企业一致。
9.已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包括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批发展示中心、售后维修网点、海外仓等证明材料(只认可政府部门的备案等证明)。
10.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重要境外经贸活动的须提供邀请函等证明材料;参加商务部或中国六大行业商协会主办或支持参加的境外展会、“福品销全球”项目清单内的境外展会的,须提供所参加境外展会的时间、参展证明(如展位确认书、大会参展商名录等)和展位费发票(发票中的公司名称须与品牌申请企业一致)等材料。
11.省级(含)以上行业商协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体现申报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或其国际市场销售额在行业内的排名情况。
12.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及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情况;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属商标转让的,
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收购境外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备案登记表、收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付汇凭证、发票等)。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以外,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13.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均包括提名)等荣誉的证书或文件。
14.获得进出口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A级企业、AA级企业、A级企业等称号的证明材料。
15.获得由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评定的海关AEO认证企业证明材料。
16.获得由工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评定的省级及以上行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17.以母(子)公司资质参评的,须提供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参评的授权书。
六、评审内控机制
(一)组织申报。申请“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照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向各设区市商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评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分类汇总,填写《初审合格企业评分情况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商务厅。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按规定流程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计算得分得出初步结果。
(三)审核审批。商务厅外贸处牵头成立审核小组,并根据评审初步结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产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及六个类别企业情况,初步确定入围分数线,提出“2026-2028年度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入选名单;经审核小组集体审核,确定入选名单,并按规定流程报批审定,确认公示名单。
(四)公示发布。通过“福建省商务厅”官网公示入选名单,经对外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发布“2026-2028年度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名单。
七、监督管理
(一)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予以通报,并取消本届及下一届评选资格。
(二)企业发生更名或与培育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省商务厅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其“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结果不变;不符合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评选结果。
(三)“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实行三年一评制,入选有效期三年,期间开展动态管理。入选企业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商务厅提交上一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含自主品牌建设和推广情况、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趋势预测、国际市场开拓情况等)。
(四)为保持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商务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已入选“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八、附则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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