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闽商务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加快跨境电商产业聚集,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指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指福建省辖区内聚集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包括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线上店铺并开展业务的企业、建设独立站或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配套服务企业,是指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支付、物流、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
二、申报主体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机构或主体。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需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园区正式开园运营6个月以上(至申报通知印发日),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商及配套服务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山区地市为1500平方米)。
(三)近12个月内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的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园区内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3家以上,服务类型至少包含2项以上。
(五)园区运营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四、认定指标和评分标准
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园区,依据下列评审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
(一)园区规模(20分)
1.办公面积。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办公总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山区地市为1500平方米),得5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加1分,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企业数。园区内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的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达到10 家,得 5 分。每增加5家加1分,该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二)管理保障(10分)
园区有明确的机构或主体负责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得2分;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最高得3分(根据制度完善程度打分);在园区建设、招商、培育及孵化、运营、业务指导等方面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每配备1人得1分,最高得5分。
(三)服务体系(30分)
1.生态构建(10分)
(1)设立微信公众号、抖音、微信视频等自媒体账号,每设立1个加1分;发布园区活动和最新外贸动态,月均发布2篇以上内容的,计1分;该项最高得4分。
(2)配备设施相对完备、并有开展直播活动的线下直播间,每间得2分,最高4分。
(3)具有明确的、促进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含办公场地租金减免政策、人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计4分。
生态构建最高得10分。
2.提供多样化服务(10分)
园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或线下硬件设施或场所,能够在仓储物流、网络技术支持、报关报检、退税、支付、结汇、融资、宣传推广、信息及法务咨询等方面为园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供多项服务。每拥有一项服务功能,得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3.开展多样化活动(10分)
园区常态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政策宣讲、资源对接、市场拓展、安全生产、合规运营等各类活动,近12个月内园区自办或承办省、市、县(区)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不少于10场。活动次数达到10场的得4分,每超过3场加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活动次数未达10场的,此项不得分。
(四)园区开展外贸、跨境电商情况(40分)
1.跨境电商业务开展情况。沿海地市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亿元、山区地市达到5000万元得10分,每增加1亿元(山区地市为3000万元)加1分,该项累计不超过20分。
2.外贸业务开展情况。沿海地市产业园区企业年度出口额(以海关系统数据为准)达到5亿元、山区地市达到1亿元得5分,每增加5亿元(山区地市为5000万元)加1分,该项累计不超过20分。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1)、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申请表(附件1-2)。
2.园区相关情况报告(附件1-3)。
3.入驻企业及跨境电商交易情况表(附件1-4)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跨境电商销售额、办公面积等佐证材料)。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主体、运营管理制度及团队情况凭证。
5.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微信视频号等自媒体账号统计表(名称、网址)。
6.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的活动和最新外贸动态等统计表(标题、时间、网址)。
7.线下直播间统计表(地址、楼层、房间号、配备的主要设备、具备的功能、面积)。
8.园区制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复印件以及政策兑现佐证材料。
9.园区能够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统计表(服务功能、服务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相关凭证。
10.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台账(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加人数、主要议程)及相关凭证(活动方案、海报、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11.园区运营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特定月份(申报通知印发日期之前最近的1月、6月)水电费交费记录、发票及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经营佐证材料。
12.运营单位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
13.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六、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福建省商务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关于开展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县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商务部门初核后报送到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商务主管部门。
(三)初审鉴别: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并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四)项目评审:省商务厅外贸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审批后按工作方案开展评审,根据园区得分情况,择优提出拟认定的“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名单。
(五)社会公示:通过“福建省商务厅”官网和内网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省商务厅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作出决定: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予以认定,由省商务厅发布认定通知进行正式认定。
七、认定管理
(一)获得“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获得“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备:
1.经营主体变更;
2.主导产业变更;
3.园区实际控制权变更;
4.其他重大变更。
(三)对已认定的园区开展动态管理。已认定园区须于每年2月1日前向商务厅提交上一年度园区运营工作总结,加强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动态监测。
(四)已认定产业园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认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1.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运营未达到“三、认定条件”中相关要求的;
3.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4.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的。
(五)获得“福建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暂停或撤销其认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八、结果运用
各设区市对入选园区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加强园区产业聚集,推动跨境电商生态建设。各级须综合考虑对行业、生态贡献,依规依纪给予园区扶持,不得仅凭该认定给予补贴、奖励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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