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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本省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组织成立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审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5至2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委员由在闽院士、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和高校院所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不同行业(领域)、学科(专业)分别组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二)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监督委员会)委员5至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省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
省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拟订省科学技术奖励政策;
(二)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提名通知;
(三)负责受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并开展形式审查;
(四)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环节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受理,协调处理异议;
(六)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其他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一节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我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福建发展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我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不重复授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省自然科学奖提名实行代表作制度,提供的代表性论文数量不超过5篇,其中,应至少有1篇为在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国内出版的专著。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条件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实用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目整体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果,其核心技术必须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经实践检验,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对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条件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有力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且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和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三)项目整体技术必须应用或实施2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使用或生产;
(四)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或者技术技能创新;
(三)在概念验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条件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重大需求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工程复杂程度大,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
2.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重大需求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1.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
2.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普及、行业科技进步、服务重大需求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或者技能创新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五节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省落地转化并大规模应用或者大面积推广”是指项目成果的整体技术应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我省乡村振兴和产业转型升级,在福建省内落地转化或者大面积推广并经实践证明2年以上,能按要求提供项目技术成果转化所产生效益的客观佐证材料,并接受实地考察。
在成果转化奖中对科技特派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做的技术成果转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条件如下:
(一)在组织或实施转让、应用、推广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包括科技特派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关键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已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组织或实施转让、应用、推广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要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包括科技特派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组织或实施转让、应用、推广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一定推广难度,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一定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包括科技特派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一定贡献;在区域或行业中有一定推广面和覆盖面,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六节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是指与我省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是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外国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省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或者管理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候选者与福建省内单位的合作须满2年以上,并提供合作协议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3个。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条件、程序、规则及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应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推动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更加聚焦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重大成果,特别是从0到1的重大科学发现和基础理论上创新,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性前沿性成果。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提名者”包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提名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依据奖励条件、等级标准提名,如实填写提名意见,明确提名奖种、提名等级,并做好审核确认。
第四十一条  为了确保提名项目质量,提名者应认真履行提名职责,做好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遴选、提名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审核把关。如所提名项目发生异议,提名者应履行异议处理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2名以上(含2名)专家可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每名专家当年度提名项目不超过1项,且必须在熟悉的学科领域内进行提名,与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
第四十三条  所有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选,也不得是提名项目创新内容或其它任何支撑材料的贡献者,应回避本年度所有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提名工作应注重科研诚信管理,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所有完成人、完成单位均应对项目有实质性贡献。所有项目的提名材料必须包含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提供的《完成单位合作关系说明》(完成单位仅一个的提名项目除外),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专著合著、论文合著、共同立项、共同知识产权、共同参与制订标准规范和产业合作等,并提供佐证材料。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已使用过的论文、专利、标准、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要素,不得再次用于其他提名项目。
第四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和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项目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且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提交申请表。每个项目可申请回避专家3名。
第四十七条  不得重复提名的情形:
(一)已获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奖励或同一年度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被提名的项目,不得再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已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二)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三)同一个人同一年度不得被提名为2个以上(含2个)项目的候选人;
(四)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的,须间隔一年。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省创新战略研究(软科学)项目,不属于省科学技术奖表彰范围,不受理提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的项目不受理提名。
第四十九条  省奖励办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补正,不进入当年度评审。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形式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人)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人)确有原因需要撤回提名的,须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提出。形式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撤回提名的项目(人),如果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重新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时隔一年以上(含一年)。省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召开后,撤回提名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奖励办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评审专家、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依次包括网络评审、会议答辩、省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等环节。具体规则如下:
(一)网络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人),由省奖励办提交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并产生省科学技术奖网络评审通过项目(人)。
(二)会议评审。通过网络评审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候选项目进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采取单向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并产生二等奖以上建议项目和推荐一等奖答辩项目。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参加会议评审。
(三)省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1.对评审工作情况、省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情况进行审议;
2.对推荐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一等奖答辩项目的候选人组织答辩和评审;
3.对推荐奖励的候选项目(人)进行投票审定;
4.省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五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人民政府涉外职能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科学技术奖建议项目(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颁发证书、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项奖金数额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时,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根据最终评审结果,按照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超出规定数量的个人、单位不列入奖励范围。省自然科学奖和省技术发明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六章异议处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
(一)形式审查结果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二)网络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省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产生的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对奖励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二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没有明确证据和可查证线索、对同一对象重复异议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以及已经作出处理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六十四条  省奖励办接到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会同提名者及有关单位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给异议提出的单位或个人。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各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奖励办举报和投诉。省奖励办组织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诚信审核。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和获奖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且在惩戒期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