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龙岗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龙岗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Group Open Innovation Center,简称GOI)的建设管理,构建大企业引领的开放创新生态,激发大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和共享智造的创新活力,依据《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OI是指由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等独立法人主体发起建立,遵循开放式创新国际趋势,吸引集聚创新力量实现协同创新的新型平台。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作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每年在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予以扶持。
第四条  发起单位具体负责GOI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扶持经费、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项目备案筹建。区科技创新局发布备案公告,常年受理项目备案。区科技创新局对备案资料组织进行初审、复审、实地考察等程序,对通过的项目批复准许筹建。
第六条  项目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细分领域内有一定地位的领军企业等。前述企业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主导建设,或与其他企业共同建设,也可视作符合条件。
(二)在龙岗区运营。申报主体在龙岗区注册成立,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龙岗区,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有明确的建设方案。申报主体应制定GOI建设方案,包括建设主体介绍、建设目标、经费投入、赋能规划、场地规划、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等。申报主体应根据建设自身实际,从空间赋能、实体孵化、技术赋能、投资赋能、商业赋能、生态赋能等方面至少选择三项编制赋能规划。
(四)专业的项目团队。申报主体应具备5人以上(含)的管理、运营、技术等专业人员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七条  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发起主体在行业内影响力的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三)发起主体支持建设开放创新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非发起主体企业自建或合作建设的情况)。
(四)开放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筹建期间应定期向区科技创新局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第九条  用于建设GOI的经费投入,需独立进行核算。
第十条  建设主体两年内赋能企业50家以上,同时以下6个可选功能条件达到3条以上视为建成。
(一)有效发挥空间赋能功能。拥有位于龙岗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自有或合作赋能空间。
(二)有效发挥实体孵化功能。新注册、新引入企业15家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
(三)有效发挥技术赋能功能。申报知识产权30项以上。
(四)有效发挥投资赋能功能。获得VC/天使投资20项或金额2亿元以上。
(五)有效发挥商业赋能功能。商业合作20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
(六)有效发挥生态赋能功能。自主或合作开展赋能活动20场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筹建期满或项目提前达成目标后,申报单位可向区科技创新局申请验收。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核,综合机构审核意见、现场考察、依托单位诚信等情况,对审核达成建设目标的主体,按照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参照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获得认定的项目,可向我局申请专项政策支持。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经审核认定为GOI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建设投入的10%,从场地装修、仪器设备购置、房屋租赁补贴、专职人员经费等方面进行核算,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企业实际建设投入需独立核算,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推动高校院所向GOI输出科研成果,鼓励GOI与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鼓励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对入驻企业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支持GOI对接应用场景,在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场景建设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推荐申报市、区相关示范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GOI的运营主体,应充分保障对该项目的支持力度,为其创新活动提供必要服务,并加强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GOI称号自下达认定通知之日起生效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区科技创新局可委托专业机构围绕GOI在机构管理、人才培养,以及赋能成效等方面的情况,不定期组织动态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GOI称号,评估不通过的按程序取消称号。
第十七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项目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按要求报告的,可按程序取消称号。
第十八条  GOI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违规情形的,按程序取消称号。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称号,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扶持条款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冲突的,以后两份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