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业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业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商业能级提升和结构优化,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根据《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深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深汕正常经营,并从事商贸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商业运营的相关企业、组织、机构等单位。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支持商业载体提质增效。支持引进优质商业运营资源,提升商业坪效。对于新开业的商业综合体,开业运营满6个月后,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商业运营单位一次性开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支持商业综合体、市场、展销中心、商业街等集约化管理,对开展集中收银的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培育企业规模提升。鼓励商业载体培育企业成长,对商业载体内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首次达到“升规/限额以上”标准,分别给予达规企业及商业运营单位5万元/户奖励。
对商业载体内的达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次年营业额(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0%的,分别给予企业及商业运营单位5万元/户奖励;对商业载体内的达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次年营业额(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0%的,分别给予企业及商业运营单位8万元/户奖励。
第五条  支持首发经济发展。鼓励商业运营单位加大品牌首店培育力度,吸引知名品牌在区内开设首店。对商业载体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开设的深汕首店或旗舰店,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商业运营单位不超过30万元/户奖励。
第六条  支持促消费活动开展。支持在区内举办各类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促消费活动,对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承办单位全年开展促消费活动总费用超过15万元的,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规〔2024〕3号)。
第八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申报指南。
第九条本措施自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措施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