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兑现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的申报指南
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武文旅规〔2025〕1号)文件,现制定兑现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的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要求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申报单位为在武汉市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或机构(个人项目除外),且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申报个人(讲解员、导游、饭店服务员)应与武汉市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武汉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已注册的人员,遵纪守法,近两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时间及基础资料
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1日至5月1日,申报奖补项目一般为上一年度应奖补项目,并提供如下基础资料:(一)《兑现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申请表》(见附2);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承诺书(见附3);申报个人(讲解员、导游、饭店服务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行业组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承诺书(见附4);
(三)按“申报类别与相关资料”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报类别与相关资料
(一)支持文化和旅游融合品牌创建1-1支持事项: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
合发展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奖励支持标准:100万元
申报条件: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5649
1-2支持事项:对新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创建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100万元
申报条件: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5649
1-3支持事项:对新获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创建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100万元
申报条件: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1-4支持事项:对新获评荆楚文旅名县的创建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100万元
申报条件: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荆楚文旅名县
申报资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公共服务处
联系方式:027-82830071
1-5支持事项:对新获评湖北旅游名镇的创建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30万元
申报条件: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旅游名镇
申报资料:省人民政府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1-6支持事项:对新获评湖北旅游名村的创建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20万元
申报条件: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旅游名村
申报资料:省人民政府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1-7支持事项:对新获评湖北旅游名街的创建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10万元
申报条件: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旅游名街
申报资料:省人民政府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二)支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旅游民宿和旅游厕所提档升级
2-1支持事项:对新获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500万元;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奖励200万元。
申报条件: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4A级旅游景区。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2866577
2-2支持事项: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单位奖励
支持标准:国家旅游度假区奖励500万元,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
申报条件: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2-3支持事项:对新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申报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300万元
申报条件: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
申报资料: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2839351
2-4支持事项:对通过满3年期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的奖励
支持标准:100万元
申报条件:通过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复核的五星级旅游饭店
申报资料: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2839351
2-5支持事项:对新评为全国甲级、乙级和丙级旅游民宿的申报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全国甲级旅游民宿奖励30万元;全国乙级旅游民宿奖励20万元;丙级旅游民宿奖励10万元。
申报条件: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丙级旅游民宿。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2839351
2-6支持事项:对新评I类、Ⅱ类旅游厕所的申报单位的补贴
支持标准:I类旅游厕所补贴10万元,Ⅱ类旅游厕所补贴5万元。
申报条件: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I类旅游厕所、Ⅱ类旅游厕所。
申报资料: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公共服务处
联系方式:027-82726377
(三)支持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
3-1支持事项: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或机构的补贴支持标准: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补贴200万元;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为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补贴40万元。
申报条件:项目手续齐全;项目经市文旅局审核认定;项目已建成开业且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2000万元以上;项目纳入固投统计;同一项目市级不重复奖励;补贴期限累计未超过3年。
申报资料:(1)区(功能)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项目规划评审意见;
(3)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认定资料;(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批复(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相关证明;(6)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相关证明;(7)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8)
企业征信资料;(9)项目开业证明:开业方案、图片、影像等;(10)项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财务凭证、竣工报告等项目投资材料;(11)统计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统的相关资料。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3-2支持事项:对重大文旅项目的补贴
支持标准: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0亿元的重大文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为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2%确定。
申报条件: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0亿元,且严格按照第三方尽职调查、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经市文化和旅游局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予以支持。
申报资料:同3-1申报资料一致。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四)支持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做大做强
4-1支持事项: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且主营业务在汉的企业或机构的奖励
支持标准: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奖励300万元,首次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奖励300万元。
申报条件:主营业务在汉,入选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名单;入选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
申报资料: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全国文化企业30强”文件或公告;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旅游集团20强”文件或公告;主营业务在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5649
4-2支持事项: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且主营业务在汉的企业或机构的奖励
支持标准:连续三年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奖励500万元;连续三年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奖励500万元。
申报条件:主营业务在汉、连续三年入选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名单或入选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
申报资料:连续三年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件或公告;连续三年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旅游集团20强”文件或公告;主营业务在汉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联系方式:027-82835649
(五)支持文化和旅游休闲业态发展
5支持事项:对入选市级主题文旅目的地申报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20万元
申报条件:每年开展全市主题文旅目的地遴选推介活动,对入选主题文旅目的地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奖励。
申报资料: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或组织遴选推介活动组委会的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六)支持文旅元宇宙产业发展
6-1支持事项:对新建成的文旅元宇宙场景体验中心(展厅)项目投资方的补贴
支持标准:20万元
申报条件:新建成的文旅元宇宙场景体验中心(展厅)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不含)以上。
申报资料:(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概述、项目特色优势、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等方面);(3)项目投资、运营、场地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6-2支持事项:对文旅元宇宙内容载体平台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或机构的补贴
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经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发改、科创、经信、文旅部门)申报备案的文旅元宇宙内容载体平台设施。
申报资料:(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项目建设合同及发票、项目建设运营情况材料;(3)知识产权无纠纷承诺书;(4)场地证明文件: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场地证明;(5)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发改、科创、经信、文旅部门)申报备案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七)支持繁荣演出市场,打造“演艺之都”
7-1支持事项:对在汉新建演出票务经营和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营企业或机构的补贴
支持标准:按平台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在汉新建并运营演出票务经营和管理一体化平台,项目手续齐全,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认定。
申报资料:(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及认定资料;(3)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及运营(含平台投资额)证明材料;(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7-2支持事项:对符合演出管理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招徕外地观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演出申报经营单位和演出承办场所的奖励
支持标准:单场售票1200人以上的演艺活动(含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且外地观众占比50%以上的,按外地观众(身份证、手机号均为外地)每人30元、20元标准分别给予演出申报经营单位、演出承办场所奖励,单场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同一举办单位、演出承办场馆申报年度最高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申报条件:演艺活动(含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单场售票1200人以上,且外地观众占比50%以上。
申报资料:1.演出申报经营单位要求:(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
(2)近3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无重大投诉、无重大舆情等相关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证照复印件;(4)《营业性演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演出合同、票务代理协议等;(5)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情况等证明材料;(6)由各票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演出票务资质、票务销售情况等证明材料;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且单场面向市场公开售票数、购票入场人数均达1200人(含)以上,招徕外省观众(购票时提供的身份证、手机号均为外省)比例达到50%(含)以上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7)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及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等完税证明;(8)
演出场馆照片和演出现场照片(含舞台区、观众区、全景图片)。2.演出承办场馆要求:(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演出活动文旅、公安部门的核准材料;(3)场馆运营管理权证明及与演艺活动举办方场地租赁合同;(4)演艺活动策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规模等)、票务销售方案及票务代理合同、宣传推广方案、安全及应急预案;(5)演艺活动总结报告(包括观众人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7-3支持事项:对反映武汉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艺术水准高,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的演出组织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200万元
申报条件: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全年演出时间超过180天、年接待人数15万人次以上、演出团队规模100人以上。
申报资料:(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演艺运营情况报告;(4)演出团队规模、全年演出天数和年接待人次等证明材料;(5)各级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7-4支持事项:对纳入国家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演出项目的申报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300万元
申报条件: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列入国家旅游演艺精品
目录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7-5支持事项:对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剧场和社会演出团体的奖励
支持标准:每年分别给予小剧场和社会演出团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对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300座位(含300座位)以内的小剧场和演职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演员不少于5人)的社会演出团体,同时满足全年演出场次超过100场、演出时长超过150小时、观众人次达到1万人次以上条件。
申报资料:(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社会投资、演职人员、演出场次、售票人次、演出时长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7-6支持事项:对从事武汉长江夜游的经营单位在游船上组织开展地方文化演出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的游船经营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每场演出演职人员人数在10人以内的(含10人)、10至20人的和20人以上的(含20人),分别按单场0.5万元、0.8万元和1万元标准给予游船经营单位奖励,每艘游船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从事武汉长江夜游的经营单位在游船上组织开展地方文化演出活动,达到一定规模。
申报资料:(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演职人员、演出场次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7-7支持事项:对脱口秀、相声、小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沉浸式演出等相对集中的文化演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文化演出集聚区文化演出场馆数量在5至10个(含10个)和10个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文化演出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
申报条件:演出集聚区文化演出场馆数量在5至10个(含10个)和10个以上的,由各区(功能区)集中审核申报。
申报资料:(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文化演出场馆数量、运营情况的证明文件。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8835
(八)支持打造汉派特色旅游商品
8-1支持事项:对在全国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参展单位的奖励
支持标准:一等奖(金奖)30万元,其他等次5万元。
申报条件:在全国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名次。
申报资料: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组织单位的认定文件或公告。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5649
8-2支持事项:对投入建成的武汉礼物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品牌授权店(专柜)、自动售卖机等的运营企业或机构的补贴
支持标准:按照等价年租金、装修费、人工费等成本支出的50%补贴,旗舰店每个最高补贴不超过70万元,其他店每个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条件:从事旅游商品销售,且按《武汉礼物认定通用规范》(DB4201/T714—2024)标准认定为武汉礼物店。
申报资料:(1)认定为武汉礼物店的证明材料;(2)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证明材料;(3)装修合同、装修付款发票;(4)运营管理人工费支出证明材料。
申报审计:是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835649
(九)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提升职业技能
9-1支持事项: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举办的讲解员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红色旅游部分)
支持标准: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一、二、三等的分别补贴2万元、1万元、0.8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组织举办的红色旅游讲解员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名次。
申报资料: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2721277
9-2支持事项: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协会举办的讲解员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文博行业部分)
支持标准: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一、二、三等的分别补贴2万元、1万元、0.8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中国博物馆协会、湖北省博物馆协会组织举办的讲解员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名次。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博物馆协会、湖北省博物馆协会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联系方式:027-82805719
9-3支持事项: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一、二、三等的分别补贴2万元、1万元、0.8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组织举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名次。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2839351
9-4支持事项: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协会举办的饭店服务员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
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一、二、三等的分别补贴2万元、1万元、0.8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举办的饭店服务员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名次。
申报资料: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申报审计:否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2839351
四、申报及审核
(一)自愿申报阶段:符合奖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一式两份提交所在区(功能)文化和旅游部门。针对个人项目奖补应通过单位申报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应资料。市直文化和旅游单位可直接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应类别责任处室。(二)区级初审阶段:区(功能)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对申报奖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应予以驳回或补充资料,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应及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应类别责任处室。
(三)第三方审计阶段:需开展第三方审计的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应类别责任处室应在收到奖补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启动第三方审计工作,并提出明确审计意见。
(四)奖补公示阶段:奖补项目审核结果应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或《长江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个人)名称、项目、对应条款、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应类别责任处室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五)资金拨付阶段:通过最终审核的项目由对应类别责任处室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六)其他需说明情况:待市优化惠企政策在线兑现“一站直通”平台完善后,将通过“一站直通”平台进行申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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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支持事项 |
支持标准 |
申报条件 |
申报资料 |
申报 审计 |
责任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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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文化和旅游融合品牌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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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奖励 |
100万元 |
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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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新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创建单位奖励 |
100万元 |
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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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新获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创建单位奖励 |
100万元 |
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 |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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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新获评荆楚文旅名县的创建单位奖励 |
100万元 |
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荆楚文旅名县 |
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公共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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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新获评湖北旅游名镇的创建单位奖励 |
30万元 |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旅游名镇 |
省人民政府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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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新获评湖北旅游名村的创建单位奖励 |
20万元 |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旅游名村 |
省人民政府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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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新获评湖北旅游名街的创建单位奖励 |
10万元 |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湖北旅游名街 |
省人民政府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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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旅游民宿和旅游厕所提档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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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新获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单位奖励 |
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500万元;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奖励200万元 |
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4A级旅游景区 |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市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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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单位奖励 |
国家旅游度假区奖励500万元,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 |
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 |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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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新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申报单位的奖励 |
300万元 |
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 |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公告 |
否 |
市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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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通过满3年期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 |
100万元 |
通过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复核的五星级旅游饭店 |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公告 |
否 |
市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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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新评为全国甲级、乙级和丙级旅游民宿的申报单位的奖励 |
全国甲级旅游民宿奖励30万元,全国乙级旅游民宿奖励20万元,丙级旅游民宿奖励10万元 |
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丙级旅游民宿 |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市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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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新评I类、Ⅱ类旅游厕所的申报单位的补贴 |
I类旅游厕所补贴10万元,Ⅱ类旅游厕所补贴5万元 |
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I类旅游厕所、Ⅱ类旅游厕所。 |
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公共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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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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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或机构的补贴 |
年度实际投资额 (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补贴200万元;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为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补贴40万元。 |
项目手续齐全;项目经市文旅局审核认定;项目已建成开业且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2000万元以上;项目纳入固投统计;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
(1)区(功能)文化和 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 项目规划评审意见;(3)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认定资料;(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批复(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相关证明;(6)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相关证明; (7)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8)企业征信资料;(9)项目开业证明:开业方案、图片、影像等;(10)项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财务凭证、竣工报告等项目投资材料; (11)统计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统的相关资料。 |
是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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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重大文旅项目的补贴 |
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 10亿元的重大文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为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 2%确定。 |
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0亿元,且严格按照第三方尽职调查、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经市文化和旅游局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予以支持。 |
同3-1申报资料一致。 |
是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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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做大做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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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且主营业务在汉的企业或机构的奖励 |
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奖励300万元,首次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奖励300万元。 |
主营业务在汉,入选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名单;入选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 |
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全国文化企业30强”文件或公告;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旅游集团20强”文件或公告;主营业务在汉相关证明材料。 |
否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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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且主营业务在汉的企业或机构的奖励 |
连续三年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 强”的奖励500万元;连续三年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奖励500万元。 |
主营业务在汉、连续三年入选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名单或入选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 |
连续三年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件或公告;连续三年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旅游集团20强”文件或公告;主营业务在汉相关证明材料。 |
否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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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文化和旅游休闲业态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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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入选市级主题文旅目的地申报单位的奖励 |
20万元 |
每年开展全市主题文旅目的地遴选推介活动,对入选主题文旅目的地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奖励。 |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或组织遴选推介活动组委会的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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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文旅元宇宙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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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新建成的文旅元宇宙场景体验中心(展厅)项目投资方的补贴 |
20万元 |
新建成的文旅元宇宙场景体验中心(展厅)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且项目建设投资额200万元(不含)以上。 |
(1)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 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 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概 述、项目特色优势、项目实施 情况、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等方 面);(3)项目投资、运营、 场地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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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文旅元宇宙内容载体平台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或机构的补贴 |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经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发改、科创、经信、文旅部门)申报备案的文旅元宇宙内容载体平台设施。 |
(1)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 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 项目建设合同及发票、项目建 设运营情况材料;(3)知识 产权无纠纷承诺书;(4)场 地证明文件:提供房产证或租 赁合同等场地证明;(5)市 级有关主管部门(发改、科创、经信、文旅部门)申报备案证明材料。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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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繁荣演出市场,打造“演艺之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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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在汉新建演出票务经营和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营企业或机构的补贴 |
按平台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在汉新建并运营演出票务经营和管理一体化平台项目手续齐全,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认定。 |
(1)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及认定资料;(3)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及运营(含平台投资额)证明材料;(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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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符合演出管理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招徕外地观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演出申报经营单位和演出承办场所的奖励 |
单场售票1200人以上的演艺活动(含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且外地观众占比50%以上的,按外地观众(身份证、手机号均为外地)每人30元、20元标准分别给予演出申报经营单位、演出承办场所奖励,单场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同一举办单位、演出承办场馆申报年度最高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
演艺活动(含大型演唱 会、音乐节)单场售票1200人以上,且外地观众占比50%以上。 |
1.演出申报经营单位要求:(1)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 近3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 无重大投诉、无重大舆情等相 关证明材料;(3)《营业执 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 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证 照复印件;(4)营业性演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演 出合同、票务代理协议等;(5)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情况等证明材料;(6)由各票 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演出票务 资质、票务销售情况等证明材 料;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 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 的85%且单场面向市场公开 售票数、购票入场人数均达 1200人(含)以上,招徕外省 观众(购票时提供的身份证、 手机号均为外省)比例达到 50%(含)以上的大型演唱会、 音乐节;(7)演出活动的收 支结算及依法缴纳或者代扣 代缴有关税费等完税证明; (8)演出场馆照片和演出现场照片(含舞台区、观众区、全景图片)。 2.演出承办场馆要求: (1)区(功能区)文化和旅 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 过程、推荐理由);(2)演 出活动文旅、公安部门的核准 材料;(3)场馆运营管理权 证明及与演艺活动举办方场 地租赁合同;(4)演艺活动 策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规模等)、票务销售方案及票 务代理合同、宣传推广方案、 安全及应急预案;(5)演艺 活动总结报告(包括观众人 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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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反映武汉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艺术水准高,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的演出组织单位的奖励 |
200万元 |
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全年演出时间超过180天、年接待人数15万人次以上、演出团队规模100人以上。 |
(1)区(功能区)文化和 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 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演艺运营情况报告; (4)演出团队规模、全年演出天数和年接待人次等证明材料;(5)各级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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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纳入国家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演出项目的申报单位的奖励 |
300万元 |
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列入国家旅游演艺精品目录 |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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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剧场和社会演出团体的奖励 |
每年分别给予小剧场和社会演出团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对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300座位(含300座位)以内的小剧场和演职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演员不少于5人)的社会演出团体,同时满足全年演出场次超过100场、演出时长超过150小时、观众人次达到1万人次以上条件。 |
(1)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社会投资、演职人员、演出场次、售票人次、演出时长证明材料。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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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从事武汉长江夜游的经营单位在游船上组织开展地方文化演出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的游船经营单位的奖励 |
每场演出演职人员人数在10人以内的(含10人)、10至20人的和20人以上的(含20人),分别 按单场0.5万元、0.8万元和1万元标准给予游船经营单位奖励,每艘游船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从事武汉长江夜游的经营单位在游船上组织开展地方文化演出活动,达到一定规模。 |
(1)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演职人员、演出场 次证明材料。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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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脱口秀、相声、小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沉浸式演出等相对集中的文化演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单位的奖励 |
文化演出集聚区文化演出场馆数量在5至10个(含10个)和10个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文化演出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 |
演出集聚区文化演出场馆数量在5至10个(含10个)和10个以上的,由各区(功能区)集中审核申报。 |
(1)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含审核过程,推荐理由);(2)文旅、公安等部门的核准材料;(3)文化演出场馆数量、各场馆演出场次的证明文件。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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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打造汉派特色旅游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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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在全国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参展单位的奖励 |
一等奖(金奖) 30万元,其他等次5万元。 |
在全国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名次 |
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组织单位的认定文件或公告。 |
否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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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投入建成的武汉礼物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品牌授权店(专柜)、自动售卖机等的运营企业或机构的补贴 |
按照等价年租 金、装修费、人工费等成本支出的50%补贴,旗舰店每个最高补贴不超过70万元,其他店每个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
从事旅游商品销售,且按 《武汉礼物认定通用规范》(DB4201/T714—2024)标准认定为武汉礼物店。 |
(1)认定为武汉礼物店的证明材料;(2)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证明材料;(3)装修合同、装修付款发票;(4)运营管理人工费支出证明材料; |
是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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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提升职业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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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举办的讲解员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红色旅游部分) |
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 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 一、二、三等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一、二、三等的分别补贴2万元、1万元、0.8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
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组织举办的红色旅游讲解员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名次。 |
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
否 |
规划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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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协会举办的讲解员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文博行业部分) |
同9-1标准一致 |
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中国博物馆协会、湖北省博物馆协会组织举办的讲解员大赛中获得 一、二、三等名次。 |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中国博物馆协会、湖北省博物馆协会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
否 |
博物馆 与社会 文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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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 |
同9-1标准一致 |
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组织举办的导游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名次。 |
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中国旅游协会、湖北省旅游协会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
否 |
市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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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协会举办的饭店服务员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 |
同9-1标准一致 |
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举办的饭店服务员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名次。 |
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文件(公告)或获奖证书。 |
否 |
市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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