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推进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为把握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机遇,推动我市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本政策所需的财政资金,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机制分担。
一、支持研发创新
(一)支持新产品研发。对整车生产企业新列入工信部有关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单一新发布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一新发布车型获得欧盟WVTA整车型式批准、美国交通部DOT认证等国外权威体系认证的,每款车型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支持新产品上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当年(自然年),新上市的新能源9座以上客车销量达到1000台、3.5吨及以上载货车及其他专用车销量达到300台、3.5吨以下载货车及其他专用车销量达到1500台的,一次性对制造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能源9座以上客车销量超过2000台(含2000台,下同)、3.5吨及以上载货车及其他专用车销量超过600台、3.5吨以下载货车及其他专用车销量达到3000台的,额外奖励制造企业10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推动智能网联行业发展
(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上市。企业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自获得国家《公告》的当年(自然年),销量达到20台的,奖励制造企业50万元,销量超过50台的,额外奖励制造企业5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申报车型须取得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检测报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支持运营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按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20%予以补贴,单一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已享受财政补贴的运营主体,不再额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区)
三、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五)支持整车生产企业提升产能利用率。鼓励具备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利用现有产线和生产能力与研发设计企业开展合作,按照年度完成合同金额的10%对整车生产企业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整车生产企业上一年度产能利用率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汽车行业年度产能利用率的,每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六)完善产业供应生态。鼓励供应链企业建设供货快速响应机制。支持零部件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提供保障,零部件制造企业向整车制造企业供货,年度供货额较上一年度新增超过500万元的,按照新增供货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支持整车企业开拓市场。对海外战略意义重大的KD项目,组织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与预警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承保,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强化风险保障。将国际性汽车展会纳入境外重点行业展会名单。支持厦门整车企业申请自办展会、开拓国内市场,按照现行政策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财政局)
五、健全产业生态
(八)加强公共领域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市内物流、渣土运输、水泥搅拌、环卫及公交新增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行业企业研究制定具有厦门特色的城配物流车、新能源环卫车等应用领域产品的团体、行业标准,将应用场景建设事项纳入厦门市场景建设应用和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推进工作专班工作内容,统筹调度、定期谋划,支持全市应用场景开放,打造高标准新能源汽车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各区)
(九)完善金融支撑。将符合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纳入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对其增资扩产项目和研发投入给予贷款融资支持,企业固定融资成本最高2%/年,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融资支持最高10亿元,期限最长5年。将符合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及向上下游企业纳入供应链协作基金支持范围,按规定对其上下游协作订单、海外投资项目和开拓市场供应链协作订单给予贷款融资支持,企业固定融资成本2%/年,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单家企业融资支持最高5亿元,期限最长5年。支持与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设立企业风险投资(CVC)基金,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最高可按50%的比例出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十)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应用场景的国有企业投建或合作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新能源汽车场景建设,进一步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对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按现行《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标准予以补助。对建成新能源重卡、环卫车等专用车型使用的新能源换电站并投入使用的,按照主要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换电设备)投资总额(以采购发票为准)的10%予以奖励,单个建设主体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政园林局、国资委、财政局)


高新企业
专精特新
科技型企业
创新型企业
知识产权
福建省政策
福州市政策
厦门市政策
武汉市政策
深圳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