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年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 深人社规〔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12-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青年人才来深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青年人才来深发展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青年人才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青年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为导向,认定标准包括教育背景、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类别。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青年人才认定政策制定、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区人力资源部门实施辖区内青年人才认定工作。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在本辖区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青年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青年人才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品行端正,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年龄45周岁以下(不含本数)。
2026年1月1日起首次在深就业创业,以首次在本市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指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个保险险种)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在教育背景、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方面符合所列任一标准的,可以认定为青年人才:
(一)教育背景
1.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者境外高校博士学位;
2.入选国家高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985工程”大学或者“211工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所学专业在《重点产业领域专业目录》内;
4.具有国家“双一流”学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任一榜单前200名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境外高校所学专业属于STEM专业(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或境内高校所学专业在《重点产业领域专业目录》内。(高校排名以申请时最新榜单排名为准)
(二)创新能力
6.具有国家、省、市(限副省级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纵向项目经历的负责人,或者重点项目前五名参与人;
7.获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奖项;
8.参加国内外知名赛事取得较好成绩;
9.获得境内外相关职业资格;
10.作为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重点核心期刊发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论文;
11.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的具有相当创新能力的其他人员。
(三)创新贡献
12.在深圳创办企业并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者获得实缴现金投资达一定金额,或者企业注册资本达一定金额且具有重点企业任职经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13.在全国知名中小学、全国知名三级公立医院有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14.直接带训培养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运动会竞技体育组(或青少年组)取得较好成绩的教练员;
15.在知名代码、模型平台达到一定贡献的,或在知名自媒体社交平台具有较高影响力且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人账号持有人或个人IP;
16.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的具有相当创新贡献的其他人员。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认定标准细则,对上述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第七条 青年人才认定标准细则编制工作在市委人才办统筹指导下进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认定标准细则的制定和调整提出建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发布认定标准细则。青年人才认定标准细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青年人才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在首次在深就业创业之日起(以首次在本市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1年内,通过“i深圳”青年人才服务保障专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反馈受理结果,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认定。审核通过的,认定为青年人才,并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申请人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
第九条 青年人才应当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申请过渡性住房、安居补贴和青年人才来深礼包。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待遇。
第十条 青年人才在申请认定时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信用承诺骗取认定资格情形的,或者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青年人才认定资格。
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等实施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深合作办学高校可以参照本部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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