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关于促进前海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抢抓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机遇,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前海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并负责统筹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二章 促进数据产业生态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条支持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数据元件、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等技术实践,经国家数据局认定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领域的试点工程和项目,对平台建设投入,按照实际建设投资成本的20%,予以最高2000万元奖补;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平台,可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企业和机构面向多模态大模型、具身智能、智能制造、无人驾驶、智慧物流、征信业务、金融服务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高质量的训练、验证、测试、语料等数据集,提供跨企业、跨行业的数据服务。对于企业在前海或者场景发生在前海的国家数据局高质量数据集试点工程项目,每个项目按照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支持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对省部级以上数据要素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或其分支机构,根据建设投入,可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数据要素流通利用
第六条 支持深港数据跨境融合应用。鼓励企业和机构基于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应用场景。对经深港两地政府部门认可的民生政务场景,予以每笔数据跨境业务10元补贴,每家建设运营单位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数据跨境流动创新实践。支持企业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企业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监管部门数据出境评估、备案,实现数据合规出境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建设出海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数据加工、跨境电商、游戏和微短剧出海等跨境数据业务。
第八条鼓励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于数据资产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对前海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产生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予以30%的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促进数据产品交易。在经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的数据交易平台上进行数据产权登记,对于年度挂牌交易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数据产品供方的企业,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数据交易额的3%对企业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数据产权登记。对在依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政策设立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的企业,每笔数据产权登记业务补贴1000元,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 推动数据产业发展集聚
第十一条 系统性推进国家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按照市统一架构标准,建立前海数据产业赋能服务体系和线上服务平台,统筹南山宝安相关资源,提供基础算力、公共数据开放、授权运营、政策支持等服务,鼓励企业依托平台开展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场景开发,系统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前海企业列入国家数创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有针对性开展精准服务。对于入库企业按照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数创企业培育库有关标准执行)。在知识产权、研发投入、供需对接等方面对数创企业提供支持。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面向数创企业提供项目遴选识别、验证评估、二次开发、中试熟化、创业孵化等公益性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三条设立数据产业专项发展基金。以项目直投与参股子基金相结合方式,支持企业联合开展跨领域技术攻关,突破数据高并发实时传输、智能传感采集、多模态数据融合、数据智能化标准等关键技术瓶颈,推动全链条技术突破与生态构建。
第十四条 支持算力服务。对前海数据企业购买前海范围内算力提供方的服务器租用、带宽租用及机柜租用等算力服务,按照年度实际支付算力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前海万兆光网标杆示范打造,鼓励运营商积极申报建设万兆光网试点,对入选国家级万兆光网试点名单的万兆小区、万兆工厂、万兆园区,每个试点给予建设运营商2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万兆光网试点名单的万兆小区、万兆工厂、万兆园区,每个试点给予建设运营商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推动数据领域标准体系建设。主导或参与制定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及湾区标准的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所获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标准按照从高原则兑现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加“数据要素×”大赛。企业参加国家级“数据要素×”大赛并取得奖项的,分别按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进行奖补;获得省级“数据要素×”大赛并取得奖项的,分别按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进行奖补。
第十八条 加大数据要素人才引进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人才,予以配置“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人才住房保障,根据数据企业人才需求提供不同类型房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措施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审计认定的投资额。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符合多条奖补措施的,当年度最多申请奖补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不超过”“不高于”“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若干措施所称的企业、机构、运营商、运营单位、平台等奖补对象,均指在深圳前海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且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的具体事宜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本措施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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