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网上申报时间:2025-12-22至2025-12-30
支持内容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置支持。律师事务所(分所)享受本购置支持的,规定时限内不得外迁。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登记地址、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10号)关于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信息以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
支持强度和方式
对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置支持。律师事务所(分所)享受本购置支持的,规定时限内不得外迁,即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登记地址需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地址一致。
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基本申请材料
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上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数据
4.律师事务所上年度执业律师人员信息汇总表(以上年度末的数据为准,统计时间截至12月31日)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文件
7.房产证明
8.购置合同
9.购置发票
10.办公用房购置款支付单据
11.契税缴纳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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