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管理办法 厦环委办〔2025〕36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管理办法 厦环委办〔2025〕36号

发布时间:2025-1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重点领域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提升环境治理领域减污降碳协同水平,推进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和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建设一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根据《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2024-2026年)》(厦府办〔2024〕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以下简称“标杆项目”),是指由企业、园区等主体积极推动的,在减污降碳协同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特色鲜明、可复制可推广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标杆项目推荐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严格落实国家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规定要求,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标杆项目申报的统筹管理,各驻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所在辖区标杆项目申报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申报中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应邀请相关单位参与。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申报表。
(二)所获得的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相关的奖励证书、认定证书等(复印件)。
(三)其他与评价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公开征集。根据每年试点任务重点,市生态环境局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征集标杆项目库,鼓励企业、园区等积极自愿参与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对入库的标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取得实效。
(二)公告申报。结合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标杆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
(三)单位申报。标杆项目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自评符合申报条件后,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四)初审推荐。初审工作由各驻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1.审核重点
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标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报项目性质是否符合评价指标所属类型,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审核时限
(1)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初审单位退回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齐的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齐的初审单位予以退件。申报材料完整的,初审单位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处。未通过申报审核的,初审单位应在初审结束前告知申报单位。
(2)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处汇总收到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开展业务审核、法规处开展信用审核。
(五)业务审核。业务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1.审核重点
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处室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条件,以及减污降碳协同成效等方面进行审核。
2.审核时限
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处室在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处汇总。
(六)信用审核。信用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负责。
1.审核重点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对申报单位自该次申报之日前24个月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处。凡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1)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失信被执行人)的。
(2)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等信用较差的。
(3)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完成整改的。
2.审核时限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在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至综合与科技处。未通过审核的,综合与科技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七)专家评审。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1.评审专家从全市现有与减污降碳、绿色低碳发展等相关的专项专家库中抽取,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技术专业人员组成。
2.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项目类型、行业等特点,于评审日前3个工作日内从现有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可依据申报项目涉及内容的复杂程度相应增加专家的人数或专业领域。
3.专家评审方式可采取现场评审或资料评审方式。现场评审地点为申报单位所在地,资料评审地点另行协定。
4.评审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评审过程由专家组主持,参加单位应有申报单位、相关市直部门以及驻区生态环境局,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5.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打分,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并签字。
6.评审专家应邀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列入市生态环境局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八)公示确认。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标杆项目名单,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为“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从申报之日起至公示期间,产生环境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不予确认。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标杆项目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标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标杆项目单位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路径探索、提升改造、总结提炼等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每三年对标杆项目进行一次复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九条复核评价
(一)标杆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报送所在辖区驻区生态环境局,驻区生态环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后,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报单位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评价结论,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85分,含75分)、合格(60-75分,含60分)、不合格(低于60分或逾期未上报材料)四个档次。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复核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不合格的取消标杆项目称号,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标杆项目称号。
(一)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的。
(二)复核评价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
(五)有重大税收违法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标杆项目称号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激励推广
第十二条建立多元激励机制,对确认为“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并按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规〔2025〕2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并优先考虑纳入“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库”和“厦门市绿色融资项目库”。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标杆项目的宣传力度,结合实际将标杆项目成效做法融入美丽城市、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乡村、美丽园区建设经验做法等,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优秀案例,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厦门模式”和“厦门方案”。
第十四条鼓励标杆项目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现场对标交流活动,积极分享减污降碳协同经验做法,提升全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1.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评价规定

2.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专家综合评分表


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评价规定
一、指标体系
包括特色评价、基础评价2个部分,总计100分,其中:
(一)工业企业:包括园区。特色评价部分40分,包括协同和创新2个方面;基础评价部分60分,包括减污、降碳、扩绿、增效4个方面。
(二)交通运输领域:分为港口码头和公共交通。其中,特色评价部分40分,包括协同和创新2个方面;基础评价部分60分,包括减污、降碳和扩绿3个方面。
(三)城乡建设领域:特色评价部分40分,包括协同和创新2个方面;基础评价部分60分,包括减污、降碳、扩绿3个方面。
二、评价得分
评价总得分≥85分,可确认为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若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或三级指标申报项目不涉及的,提出相关佐证或说明,则该指标评价得分为满分。
三、指标解释
(一)工业企业
1.特色评价
(1)管理制度:定性评价。指申报项目建立污染物与碳排放协同管理制度的(包括成立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专门机构并明确职责;建立统计、核算与考核制度,制作统计台账等),根据提供材料得分,提供2项得满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有实施其中一项即可。
(2)技术支持:定性评价。指申报项目有设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科研或工作专项经费,开展相关绿色专利技术研发;研发技术有获评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等先进技术的可获得加分。
(3)协同效应:指申报项目减污与降碳的技术耦合度,根据协同减排情况得分(以下选项二选一)。①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重点行业先进水平可结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绿色工厂评价要求》或工信部门绿色工厂相关评价材料进行佐证),且排放强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的,得10分。②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同时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0%以上且碳排放强度下降15%以上的,得8分;同时实现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5%以上且碳排放强度下降20%以上的,得10分。申报项目主要污染物涉及多项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各污染物排放量占比进行加权求和。(参照基础评价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算公式进行测算)
(4)管理创新:定性评价。指申报项目建立污染物和能碳协同管理数字化系统平台,实时采集污染物与碳排放等关键指标数据,在线分析协同效益与减排潜力,实现智能化管控。
(5)模式创新:指申报项目经验做法获得省级及以上减污降碳协同相关表彰、认定,或经验模式被推广应用的;减污降碳相关技术被推广应用的;获评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绿色供应链,或其他与绿色低碳有关的表彰、认定或推广的;入库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或绿色融资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暂无权威部门表彰推广但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提供专利证书、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认证报告等材料佐证,由评审组最终评定是否有效)。以上获得3项的得满分。
2.基础评价
(1)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期内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t)/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或合格产品产量)。
(2)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氨氮排放量
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氨氮排放量=统计期内企业氨氮排放总量(t)/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或合格产品产量)。
(3)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氮氧化物排放量
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氮氧化物排放量=统计期内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t)/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或合格产品产量)。
(4)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二氧化硫排放量=统计期内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t)/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或合格产品产量)。
(5)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统计期内企业边界内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tCO₂e)/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或合格产品产量)。
(6)产品碳足迹:定性评价。指依据GB/T24067等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开展主要产品碳足迹量化并提供碳足迹报告。
(7)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指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数量。
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统计期内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吨标准煤)/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或合格产品产量)。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业企业实际产生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工业企业对往年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计算公式: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9)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指可再生能源消耗量与综合能耗的比值。可再生能源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指工业企业生产实际消费的各种可再生能源总量。其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自发自用、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具备专线直供电力交易结算凭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以及单独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对应的电力消费量(以上依据市场化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凭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或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清单,遵循不重复计算原则统计)。
计算公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tce)/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不含用作原料的能源(吨标准煤,tce)×100%。
(10)能源产出率:指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与能源消耗总量的比值,该项指标越大,表明能源产出效率越高。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核电、水电、风电等一次能源。
计算公式:能源产出率=企业工业增加值(万元)/能源综合消耗总量(tce)。
(二)交通运输领域
1.特色评价
(1)管理制度:定性评价。指申报项目建立污染物与碳排放协同管理制度的(包括成立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专门机构并明确职责;建立统计、核算与考核制度,制作统计台账等),根据提供材料得分,提供2项得满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有实施其中一项即可。
(2)技术支持:定性评价。指申报项目有设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科研或工作专项经费,开展相关绿色专利技术研发;研发技术有获评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等先进技术的可获得加分。
(3)协同效应:指申报项目减污与降碳的技术耦合度,根据协同减排情况得分(以下选项二选一)。①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提供科技进步奖等材料佐证,由评审组最终评定是否有效),且排放强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的,得10分。②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同时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0%以上且碳排放强度下降15%以上的,得8分;同时实现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5%以上且碳排放强度下降20%以上的,得10分。申报项目主要污染物涉及多项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各污染物排放量占比进行加权求和。
(4)管理创新:定性评价。指申报项目建立污染物和能碳协同管理数字化系统平台,实时采集污染物与碳排放等关键指标数据,在线分析协同效益与减排潜力,实现智能化管控。
(5)模式创新:指申报项目经验做法获得省级及以上减污降碳协同相关表彰、认定,或经验模式被推广应用的;减污降碳相关技术被推广应用的;获评亚太绿色港口、中国绿色港口,或其他与绿色低碳有关的表彰、认定或推广的;入库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或绿色融资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暂无权威部门表彰推广但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提供专利证书、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认证报告等材料佐证,由评审组最终评定是否有效)。以上获得3项的满分。
2.基础评价
港口码头:
(1)岸电使用:指统计期内,申报项目具备岸电受电设施船舶实际使用岸电次数占这类船舶按规定应使用岸电总数的比例要大于90%。
(2)船舶污染物:指统计期内,申报项目能够为100%的靠港船舶提供正常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
(3)每船舶生活污水回收量:指统计期内,运营船舶在航线和码头上运行百海里所产生的污水量。
计算公式:每船舶生活污水回收量(吨/百海里)=污水量(吨)/运营里程(百海里)。
(4)船舶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指船舶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数量占船舶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船舶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船舶数/船舶总数×100%。
(5)码头生产单位吞吐量碳排放量:指完成每万吨吞吐量消耗的能源(不含电力、蒸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碳排放量的计算需要统计码头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能源(如燃油等)的消耗量,并根据这些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即每单位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出总的碳排放量。吞吐量是指码头在统计期内完成的所有货物装卸作业的重量总和。
计算公式:码头生产单位吞吐量碳排放量=码头生产综合碳排放量(t)/码头货物吞吐量(10⁴t)。
(6)码头生产单位吞吐量可比综合能源消耗:指在统计期内码头完成单位吞吐量所消耗的各种能源,经过统一修正并折算成标准煤后的可比综合能耗。能源消耗量包括码头生产作业过程中消耗的所有能源,如电能、燃油、天然气等。吞吐量是指码头在统计期内完成的所有货物装卸作业的重量总和。
计算公式:码头生产单位吞吐量可比综合能源消耗=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货物吞吐量(万吨吞吐量、万标准箱)。
(7)可再生能源使用:定性评价。指统计期内码头在生产或运营过程中使用了不少于1种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太阳能、风能和氢能等),并提供减排成效,其中减排成效指在碳排放、污染物或协同减排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公共交通:
(1)公共交通纯电动运营车辆比率:指纯电动车辆在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中的占比,用%表示。
计算公式:公共交通纯电动运营车辆比率=公共交通纯电动车辆标台数/公共交通运营车辆总标台数×100%。
(2)公共交通换乘衔接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轨道交通方式,与公共汽电车、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方式以及私人小汽车、出租车、自行车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程度;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轨道交通车站数,即出站口150m范围内,同时与至少一个公共汽电车站点,以及除公共汽电车以外的任一种交通工具停靠站点衔接的轨道交通站点的数量。
计算公式:公共交通换乘衔接率=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轨道交通车站数(个)/轨道交通车站数(个)。
(3)单位客运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指统计期内,每完成单位客运周转量(每人公里)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于衡量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碳排放效率。
计算公式:单位客运周转量碳排放强度=营运车辆综合碳排放量(t)/客运周转量(人公里)。
(4)可再生能源使用:指统计期内在生产或运营过程中使用了不少于1种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太阳能、风能和氢能等),并提供减排成效,其中减排成效指在碳排放、污染物或协同减排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三)城乡建设领域
1.特色评价
(1)管理制度:指申报项目有建立碳排放与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管理制度的(包括成立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专门机构并明确职责;建立统计、核算与考核制度,制作统计台账等),根据提供材料得分,提供2项得满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有实施其中一项即可。
(2)技术支持:定性评价。指申报项目有设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科研或工作专项经费,开展相关绿色专利技术研发;研发技术有获评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等先进技术的可获得加分。
(3)协同效应:指申报项目减污与降碳的技术耦合度,根据协同减排情况得分(以下选项二选一)。①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提供科技进步奖等材料佐证,由评审组最终评定是否有效),且排放强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的,得10分。②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同时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0%以上且碳排放强度下降15%以上的,得8分;同时实现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5%以上且碳排放强度下降20%以上的,得10分。申报项目主要污染物涉及多项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各污染物排放量占比进行加权求和。
(4)管理创新:指申报项目建立污染物和能碳协同管理数字化系统平台,实时采集污染物与碳排放等关键指标数据,在线分析协同效益与减排潜力,实现智能化管控。
(5)模式创新:指申报项目入库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或绿色融资项目的;达到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或二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标准,或绿色建筑获得相关表彰推广的;在绿色低碳技术、管理方面形成创新性成果,被推广应用的;减污降碳相关经验做法、模式被权威媒体报道,或获上级表彰推广的;创新性技术暂无权威部门表彰推广但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提供专利证书、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认证报告等材料,由评审组最终评定是否有效)。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以上获得3项及以上的满分。
2.基础评价
(1)污染物减排:指申报项目氨氮、化学需氧量、垃圾等污染物排放强度较2023年下降。按实际申报项目涉及的污染物进行核算,如水质净化厂涉及氨氮和化学需氧量指标。
(2)二氧化碳减排:指申报项目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2023年下降。
(3)资源再生利用:指申报项目实现任意一种资源或材料再生利用且利用率不低于2023年(如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可根据申报项目所属类型或具体情况进行填报,如水质净化厂可核算尾水回用率,建筑领域核算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等。
四、申报评价要求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表模板,填报基本信息内容,并对照自评表梳理指标完成情况、逐项提供佐证材料。

附件:厦门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标杆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