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数字文旅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厦文旅规〔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12-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国际知名滨海旅游目的地,做大做强做优数字文旅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
第三条 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分配方式和金额标准
第四条 智慧景区项目。对首次获评五钻、四钻级智慧景区的非政府保障运营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第五条 数字文旅优秀应用场景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数字文旅优秀应用场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高能级文旅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对首次获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文化和旅游厅文旅科技创新重点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智慧广电项目。对首次获评省级广播电视科技创新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照“主体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审核结果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奖励资金拨付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规定进行。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九条 实行“一项一报”的申报原则,同一申报项目(包括智慧景区、数字文旅优秀应用场景、文旅科技创新重点平台、智慧广电等)在同类奖项中不重复计算,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及时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因情势变化需要增加、删减、变更的,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通知发布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发的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申报奖励对应年度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规模进行兑现。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的扶持奖励,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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