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级扶持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榕民规〔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12-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州市市级扶持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综〔2025〕16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的革命根据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补助福州市革命老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助改善老区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夯实老区村发展基础,助力老区村发展振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根据我市革命老区的历史情况和此项资金的历史由来,保持资金分配、使用相对稳定;同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资金分配、使用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用于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向老区经济薄弱村适当倾斜。
(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申报、确认、建设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四)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
(五)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指导民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属于补助性质,用途包括:补助革命老区道路(桥梁)、安全饮用水、小型水利设施、路灯亮化等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涉及革命老区建设的特定用途。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项目征地、设计、招投标、造价评审、工资(补贴)、管理费、税费等非项目直接建设的支出;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不属于革命老区范围的乡(镇)、村(居),不得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下达,由市民政局提出相关县(市)区资金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相关县(市)区审核审批,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需求、财力、绩效等因素,三项因素原则上权重分别为55%、30%、15%。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县(市)区老区村数量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倾斜等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上一年度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体现相关成效的指标。相关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或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制度,由老区村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向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申请项目补助资金。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开展实地调查论证,确定资金项目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有关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下达到位,并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补助项目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在一年内组织实施完毕。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分配使用。每个老区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有关县(市)区要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确定的资金补助项目,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调整。确需更改、调整的,应由项目所在老区村提出必须更改、调整的合理理由,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审批,并书面形式(联合发文)分别报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备案。申请更改、调整项目的老区村下一年度不再安排补助项目。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县级财政和民政(老区)部门要做好资金和项目具体分配、使用、跟踪、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财政和民政(老区)部门要落实资金使用绩效监管责任,加强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及资金项目安排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老区村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补助项目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备案制度。有关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乡镇(街道)、老区村要及时做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公示制度、资金拨付、验收报告等文件材料及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成后的相关影像材料等)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有关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就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补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民政局(老区办)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老区办)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县(市)区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对发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督促相关县(市)区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老区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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