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关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规范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有效推动我区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全面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按职责编制并发布所负责项目的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六条适宜由社会专业力量协助的专业性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七条 推动企业上规模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并且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企业之前必须未享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者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扶持奖励。
2.在龙岗之外其他地区已入库的企业,之后才迁入龙岗区的,不能申报本扶持。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
(一)扶持范围: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提升生产效率,或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有序的改造,保障与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提升企业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在1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10%的资助。
2.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除按上述第1条内容给予资助外,超出2000万元部分按8%给予资助。
3.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除按上述第1、2条内容给予资助外,超出1亿元部分按5%给予资助。
4.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卓越级智能工厂或领航级智能工厂认定的,上述第1至第3条技术改造资助比例均可提高5个百分点。
5.企业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简称“CMMM评估”),证书等级为三至五级的,上述第1至第3条技术改造资助比例均可提高2个百分点。
6.企业同时符合第4条和第5条的资助标准,则选其中最高标准给予资助,但不得叠加享受。
7.单个企业年度获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企业的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3.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类别(含通过线下途径报送国家统计部门的项目)。
4.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则以企业名义统一合并申报,同一个项目原则上资助不超过3年。
5.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的,该项目按照“从高、择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鼓励打造数字化转型场景
(一)扶持范围:运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鸿蒙系统等技术,实施制造执行系统(MES,仅包括云化软件)数字化转型的制造业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转型项目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未获得龙岗区其他数字化相关补贴。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优质企业安置租金扶持
(一)扶持范围: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并通过租赁方式安置在龙岗区范围内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样本企业)。按产权调换已给予安置过渡费补偿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扶持方式为事后补助。搬迁满15个月后可按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补贴,补贴起算时间在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且不含免租期。
按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不超过原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三)申报条件:申报企业搬迁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立项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一)扶持范围: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档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通过国家或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认定的下一年度内提出申请。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国家或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布的审核通过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和争优创先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实际运营,且对龙岗的产业升级、企业发展、行业规范、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在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仍按原政策执行。
2.获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3A及以上等级,分别给予5A级15万元、4A级10万元、3A级5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提高的,给予差额奖励,每个行业协会申请该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表彰荣誉的给予10万元资助,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给予5万元资助,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给予3万元资助。同一事项(项目)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请设立扶持,申报单位需成立登记满一年后且运营正常,成立登记满一年后的12个月内申请。
2.申报单位获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3A及以上等级后,应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申请。
3.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荣誉后,应在12个月内提出申请。
4.申报资助前一年内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对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和争优创先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在龙岗区实际运营,并结合其对龙岗区的产业升级、企业发展、行业规范、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进行综合考量。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实际经营且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应真实有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对数据进行审核;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七至十一条条款的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并在龙岗区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款的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并在龙岗区政府在线和区民政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项目申报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项目重复性以及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第十二条的项目申报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项目重复性以及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区民政局负责对第十二条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项目,区民政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项目,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民政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民政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项目单位反馈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安置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任何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若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提供虚假资料等不良情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民政局有权终止审核流程或取消资格,如已发放扶持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民政局可要求项目单位全额退还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巡察、专项审计、监察、检查等指出需要追回已发放扶持资金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者民政局应当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金,项目单位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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