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规〔2026〕4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快推动经济结构升级的若干措施》精神和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认定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并推荐申报部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孵化器具体管理服务。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含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2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运营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从业背景,且在创业、投融资、技术洞察、成果转化、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创业导师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80%以上。
4.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20%。
8.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和实际运营地应在孵化器场地内;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孵化器运营机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审核。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
3.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市科技局对经评审通过且研究拟认定的孵化器名单进行公示;
5.公布名单。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自认定后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市科技局制定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标准,根据工信部和省科技厅有关要求及我市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工信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照上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参加上级绩效评价,不参加市级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孵化服务能力、孵化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重点评价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以及在孵企业运营和发展、投融资、创业带动就业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及火炬统计调查,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走访在孵企业,了解孵化器发展及在孵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对接创新资源,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含孵化器名称或场地位置、面积范围、经营方向等),应在3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资质。
第十五条  对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火炬统计数据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或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资质的,予以撤销市级孵化器资质。此类被撤销资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十六条  对孵化器运营机构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资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市科技局将依规处置。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高质量方向发展,更好发挥在培育科技型企业中的作用。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广泛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建立和完善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强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需求,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的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积极参与统计,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加强人工智能、氢能、生物制造、深海空天开发、未来网络、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领域专业孵化器布局,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应加强管理和服务,结合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场地、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形成优质高效孵化服务网络。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龙头骨干企业、投资机构等多元化力量围绕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产业方向建设高水平孵化器,探索“学科+产业”新型创新模式。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强化厦门科学城创新引擎功能,加速集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和中试熟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高效流动、良性互动,打造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标杆,形成高品质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五条  发挥厦门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支持建设具有两岸特色的孵化器,积极探索两岸创新创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造面向两岸交流合作的孵化器集群。
第二十六条  推进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建设,支持其带动相关领域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孵化器创业团队对接海外市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28年12月31日前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市级孵化器资质继续保留。符合条件的众创类孵化器(原众创空间)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规〔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