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厦农〔2018〕226号
发布时间:2018-12-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 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 通知》(厦农〔2016〕178号)和《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生产发展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 农〔2018〕5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重点 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安排应遵循诚信经营、突出带动、先建后 补、额度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 核,确定并下达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并会同市农业局 联合下达资金;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 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跟踪落实项目实施;各区 (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
(一) 项目申报主体: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 头企业。
(二) 项目实施主体:
1.扩产增投和品牌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 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不含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外)。
2.订单农业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 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含注册 地在厦门区域外)
3.奖励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第六条 项目扶持内容包括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 订单农业贷款贴息和奖励项目。扶持标准如下:
(一)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和订单农业贷款贴息。 每个龙头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且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1.扩产增投项目。按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金额的40%计算给予
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设备购置范围包括农业生产 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包装、运销和分析检测仪器 等设备。
2.品牌建设项目。按项目年度用于广告、媒体宣传、参展等新增投资额的3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订单农业项目。收购农产品的项目,按项目年度支付贷款 利息额的6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收购农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按项目年度支付贷款利息 额的10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项目。
1.对项目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一次性 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 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4.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使用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方案所指项目年度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 6月30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应将项目年度内的扶持资金列 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 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厦门市扶 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厦农〔2017〕 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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