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实施2023年一季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 榕工信运行〔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04-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根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3年一季度鼓励制 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运行〔2023〕106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稳 增长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1号),为落实2023年一 季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政策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奖励对象
(一)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2023 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现价同比增速7%及以上、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2023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
企业满足以上条件(一)或(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行政处罚未执行、失信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信息。
二、 奖励标准
(一)省级奖励标准
1.按企业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较2022年一季度增量 部分的1‰给予奖励,其中,符合奖励条件且纳入2022年省工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按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1.2%给予奖励。
2.对纳入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平台“小升规”培育库,于 2023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再享受一季度产值增量奖励。
3.2023年以前纳统但2022年一季度产值为0的符合条件 企业,按企业2023年一季度较2022年一季度产值增量部分的0.5‰给予奖励。
4.奖励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二)市级奖励标准
1.对符合奖励对象(一),即: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 不低于5000万元,且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现价同比增速 7%及以上、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 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其中:符合 奖励条件且纳入2022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按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6%给予奖励;符合奖励条件且2022年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 秀场景、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荣誉的企业,按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2.企业去年同期产值为0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奖励。
3.上述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奖励。
三、 申报材料1. 《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汇总表》(附件2);
2.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2023年3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3. 《承诺书》(附件3);
4.若属于新增纳入2022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 的企业、2023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获 得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单项冠军企 业(产品)等荣誉的企业请在《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 业汇总表》(附件2)备注中列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还 需提供2022年度《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表,2022 年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荣誉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 申报流程
1.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主向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 报,工信部门牵头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 核,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各县(市) 区工信局应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 申请材料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于4月20日前,联合行文(含 《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申 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工信局(2份,含原件)、市 财政局(1份),企业申报材料一 式三份(一企一册装订,按《汇总表》顺序排列)。
3.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有关内容、涉黑 涉恶、失信、行政处罚执行等情况进行复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4.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将在省级奖励资金下达后,按程序兑现市级配套奖励资金。
五、 有关事项
1.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核进度,及时申报并兑现奖励资金。
2.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资金管理规定,强化专项资金 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防止资金被滞留、截留、 挤占、挪用等,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审核把关不严、与 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为鼓励企业多接订单加大生产, 一季度增产增效奖励资金不与其他省、市级政策资金排重。
4.企业产值以联网直报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若申报 企业名称与联网直报平台名称不完全一致的,请附上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盖章的是否属于同一家企业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5. 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数据情况,若发现虚报数据情况则取消奖励及下年度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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