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指南》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

关于发布《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20日(截止18:00)。参加本次运营评价对象为深圳市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名单见附件),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申请时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我委将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指南


一、评价内容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奖励补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对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

支持方式:奖励补助。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深圳市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名单附后);

(二)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书原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按我委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申报单位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20日(截止18:00);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书面核查――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审定。

十、受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报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附件:深圳市2021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名单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