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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加快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支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8-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扩大企业进口。对我市外贸企业申报日上一年度进口符合国家和陕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规定的紧缺性资源、先进技术及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每张进口关单上列明每一单项进口货物单价须30万美元以上)的前20家企业,按照进口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以上,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实际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给予实付利息3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我市企业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组织企业在申报日上一年度参加商务系统及委托机构组织的境外考察(含推介)、展会活动,给予我市外贸企业参展费用90%补贴,每户企业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面积,亚洲地区最高补贴3.5万元、其它地区最高补贴6万元。给予企业参展人员国际差旅费用(境外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70%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2人,最高奖补5万元。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申报日上一年度出口产品(年出口额4000万元及以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且货物已实际出口的各类信用评价良好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3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增强企业竞争力。对我市外贸企业在申报日上一年度外贸业务中实际发生由企业经营列支承担的境外运费(包括进出口货物在境外运输产生的海运费、航空运费、铁路运费、公路运费等,不含港杂费、样展品的快递运费等,并于当年全部支付)超过10万元以上,且有外贸进出口实绩,按照实际支付境外运费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推动企业开展出口转内销。对申报日上一年度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产生的自有品牌建设与推广、国内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线下线上产品营销产生的费用及出口转内销产品展示中心设立费用,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1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培育外贸新主体,充实外贸企业统计库。对申报日上一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系统且申报业务量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万元。
(七)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对在境外投资建设或改造升级海外仓、境外商品展示中心(馆)2000平方米以上,通过西安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验证纳入监管部门统计(含9610、1210、9710、9810、8639监管模式)年流水货值达到1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跨境电商销售平台建设。对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含相关信息系统及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且通过该平台系统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通过西安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验证纳入监管部门统计,统计含9610、1210、9710、9810、8639监管模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期限
    申报日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凡注册、纳税在西安市区域内,并具备对外贸易资质的企业和机构;
(二)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纳税登记,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三年在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企业不可重复申报市级资助项目,已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一旦发现则取消资格;
(四)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须一致(如项目在关联公司执行,关联公司之间应有绝对控股关系,并提供股权证明)。且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配套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
(五)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贸易促进活动。
四、申报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进口奖励申报
1.申报企业提供对应货物进口的合同,明确填报进口货物的用途,符合“紧缺性资源、先进技术及设备、关键零部件”公认的确认证明资料。提供企业进口购买这些产品的缘由以及国内不能购买的原因资料;
2.规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具体认定依据为省发标准(2018版)及国家发标准(2016版);
3.确认换算汇率,统一使用年末汇率。只能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公布的申请日上一年度年末汇率,并在申报资料上明确标出。
 (二)开拓国际市场补助申报
1. 境外市场考察参展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生活补贴

一个国家

两个国家

三个国家

70%

2人3国12天50000元

6天

10天

12天

交通费


70%


即外贸企业申请申报日上一年度境外市场考察参展项目,最多支持考察参展的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且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补助的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补助的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补助的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本指南只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市场考察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一、境外市场考察项目名称要和出国任务批件(或我市商务部门的组团方案通知正式文件)名称完全一致。
第二、境外市场考察参展,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调研活动及参加境外展会,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第三、境外市场考察参展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参展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四、境外市场考察参展人员的境外市场考察费用,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额70%支持,国外生活费用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计算补助金额,按照本指南计算出的一个境外考察项目费用补助如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70%,则按企业实际支出70%给予补助,且每一个申报项目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①申报企业要提供考察参展国经住城市的住宿发票(许多国家不同城市住宿补贴标准是不同的);
②严格按出访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城市审核补贴天数,并和对应护照签证记录核对,避免因私在境外滞留时间而给予补贴;
③申请企业一般购买联程机票,含国内部分路程机票,应剥离(参照单程票价扣减)。
2.境外展会活动展位费项目支持内容
凡符合本指南规定境外参展的条件,提供参展通知、展位证明及付费证明,给予纯展位费(不含展位搭建、装饰改装费、装饰费用等)实际支出金额的90%补助资金。每一个申报项目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